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批转国家科委科学院外交部关于颁发科学技术人员对外通讯联系和交换书刊资料两个规定的请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02-01 生效日期: 1979-02-01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现将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外交部《关于颁发科学技术人员对外通讯联系和交换书刊资料两个规定的请示》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1972年颁发的《中国科学院关于对外交换书刊等工作的暂行规定》和《中国科学院关于科学研究人员对外通讯联系的几点规定》即行废止。
  此件可发至所属基层单位,并向涉外人员传达。   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外交部关于颁发科学技术人员对外
          通讯联系和交换书刊资料两个规定的请示
              (1979年1月9日)
国务院:
  中国科学院《关于科学研究人员通讯联系的几点规定》和《对外交换科技书刊等工作的暂行规定》,自1972年国务院批准以来,一直在执行中。六年多以来,通过对外通讯联系和书刊交换,发展了与各国科学家之间的友好关系,交换到不少对我有用的科技书刊资料。
  全国科学大会召开以后,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中国科学院在去年4月份召开的科技外事工作会议上,对于上述两个规定作了适当修改和补充。又在去年九月份国家科委召开的科技外事工作会议上,征求了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科委的意见,并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现送上审批。如无不妥,请转发国务院有关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参照执行。
附件:一、《科学技术人员对外通讯联系和与外国科学技术人员接触的规定》
   二、《对外交换科技书刊资料等工作的暂行规定》(略)
                           国 家 科 委
                           中国科学院
                           外 交 部
                         1979年1月9日 附:   科学技术人员对外通讯联系和与外国科学技术人员接触的规定   科学技术人员(包括科技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科技人员)同国外的科学技术人员及学术团体进行通讯联系和直接接触,是一种正常的国际交往活动,它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的学术交流,有利于增进科学技术人员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应当提倡开展交朋友的工作,并给以支持。同时,也应注意内外有别,提高革命警惕性。
一、对外私人通讯由个人自行处理,不必经过单位审查。属于所在单位工作需要的通讯联系,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邮资可由本单位办公费报销。 二、同国外科学技术工作者合作的学术论文,可以联名发表。凡不涉及国家机密,经所在单位批准,科技人员可以向国外投稿。稿费归作者自行处理。 三、对外国所授予的学术称号和赠予的奖金可以接受,但鉴于国际上学术称号、奖金名目繁多,政治背景也较复杂,需要事先请示。在国外,请示使馆决定;在国内,请示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决定。接受的奖金原则上可适量交给受奖者个人。 四、为了鼓励科技人员个人间交朋友和增进往来,以利于科技交流和合作,改变过去规定的同外国科技人员接触必须二人同行的办法,个人可以单独接触,并可以自费请客和受请、赠送和接受纪念性礼品、接待外宾家访。 五、凡涉及下列问题的,需由所在单位报请主管部委审批。
  1.与国外研究机构或科学技术人员商定科技合作或互访等事项;
  2.是否参加国际或外国学术组织、会议;
  3.是否接受外国聘请担任职务;
  4.涉及保密或不宜公开对外的问题。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