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7 生效日期: 2006-12-07
发布部门: 贵州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六政[2006]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现就支持和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三大跨越”的奋斗目标,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培育和繁荣文化市场,发展和壮大文化产业,提升我市文化内涵,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二、培育文化市场主体
  (二)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对娱乐项目经营、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和出租、电影发行和放映、互联网上网营业服务、艺术品生产和销售等文化产业项目,依法放宽准入条件。

  (三)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改革。加快企业改制,深化人事、劳动制度改革,推进分配机制改革,允许有特殊才能的文艺及管理人才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参与受益分配。

  (四)兴办各类文化企业。发展一批社会力量兴办的中小型文化企业,鼓励和扶持国有文化单位、下岗职工和文化名人等创办文化企业,从事文化经营活动。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投资文化产业。

 

三、完善文化市场体系
  (五)优化整合文化资源。以市场为基础、政府为主导,优化配置文化资源,提高文化投资的回报率。新建的文化设施按市场经济的运行方式进行管理。

  (六)发展行业协会和文化中介机构。通过文化产业协会为文化企业和各类文化投资、经营、消费等提供咨询、协调服务;建立文化产业项目库,提供文化项目招商服务,与中介组织共同筹划组织文艺演出、文化交流等活动。

  (七)建立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一条街。在标志性文化区域,建立集文化产品生产、销售和消费于一体的文化产业园区;在城区重要地带,建立具有六安特色的文化产业一条街。

  (八)扶持发展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通过政府投资一定数量的引导资金,开发重点文化产业,培育壮大文化企业,发挥其龙头作用,增强整体竞争力。

 

四、加强宏观管理
  (九)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切实履行职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审批制度,按照“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规定,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十)研究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把文化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定中长期发展目标。加强产业调研,制定和完善文化产业政策。

  (十一)强化经济调控手段。改变政策投入结构和方式,减少包揽性投入,加大引导性投入,将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相结合,日常财政拨款与项目资助相结合。

 

五、产业发展配套和财税优惠政策
  (十二)设立六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主要由财政投入、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捐助等组成。采取贴息、补助、成果奖励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产、学、研一体开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十三)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文化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四)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在选址、立项、征地、投入等方面给予优惠,用地实行划拨供地,指标优先安排,有关规费给予减免。

  (十五)对因市政建设而拆迁的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影剧院、广播电视台(站)等文化设施,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并支持重建。

  (十六)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的,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

  (十七)允许投资人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组建文化企业,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40%。

  (十八)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各类文化企业,对新办的报业、出版、发行、书报刊印刷、电影、放映、演艺、广播电视服务等文化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十九)支持社会力量赞助艺术表演团体和文化艺术表演竞赛活动,纳税人通过文化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农村文化项目和文化活动等的捐赠,属于国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范围内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鼓励企业通过冠名、合作、合办、协办等方式参与文化产业发展,对企业发生的此类广告费支出,允许按规定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文化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允许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

  (二十)支持文化企事业单位举办社会公益性活动,对博物馆、文化馆(站)、广播电视台(站)、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在自有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产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所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由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其他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经营用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