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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旧城区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13 生效日期: 1996-11-13
发布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汕府[1996]第18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旧城区改造的战略部署,保障旧城区居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去年以来,市人民政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制订扶持旧城区改造的若干优惠政策和措施,形成了若干《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并先后批转了市旧城区改造指挥部《关于加快市区旧城区改造的工作意见》和《关于要求对列为近期改造的旧城区特危房密集片区给予适度放宽规划指标的请示》(汕府(1995)12号、汕府(1996)10号),下发了《关于给予旧城区“上永安”片改造优惠政策的复函》(汕府办函(1995)321号)。为便于执行,现再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免有关税费问题
  凡属旧城区改造指令性计划项目,可根据市旧城办经济成本测算结果和财政不增加直接投入的原则,酌情给予减免下列税费:(1)市政设施配套建设费;(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3)城市绿化费;(4)人防易地建设费;(5)消防事业发展基金;(6)商品房出售利润上交地方财政费;(7)堤围防护费;(8)施工建筑税和商品房营业税;(9)规划经费和散装水泥发展基金(最高减免幅度为50%);(10)供水、供电扩充费拆迁户全免,即水表每户按4分表、电表每户按5安培计,如拆迁户要扩容,其增加部分则按水、电部门有关规定收取扩充费;(11)基建用水扩充费和基建用电扩充费(加压泵房和变电房由建设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备和变电设备分别由供水、供电部门负责;另外,供电部门不得在改造前向住户收取每户500元的电费储蓄,须在拆迁户回迁后再行收取);(12)凡在旧城区改造片点购买商品房的,可以照顾购房者或其亲友在市区入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至75平方米的,准予在市区入户1人;建筑面积76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准予在市区入户2人;建筑面积101平方米以上的,准予在市区入户3人),其购房入户城市增容费一律免收。(13)凡在旧城区改造项目中购买住宅和非住宅建筑物,以及拆迁户增购部分面积,一律免收契税。以上(12)、(13)两项有效期限至1997年底。上述优惠政策,不统一下达,由市旧城办按保本微利的原则逐个片区审核报批后分别下达。对获利大的项目,要上缴市政府部分利润,作为市政配套建设资金。具体幅度,由市旧城办调查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二、关于放宽规划指标问题
  凡属去年7月10日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确定列为近期改造范围的片区(即原已拆迁的片区、特危房密集片区、岩石大桥引桥通过的片区、须拓通道路的片区),给予适度放宽规划指标,即多层建筑容积率2.8—3,建筑密度40%,日照间距0.6H。但要通过科学的规划设计手段,提高环境效益。

  三、关于提供贷款问题
  对列入旧城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每拆迁危旧房屋面积1万平方米者,一般应给予400万元以上的贷款作为启动资金。全市每年新增用于旧城区改造的贷款,统一由市城区改造指挥部对口各家金融机构,协调统筹安排事宜,各专业银行和信用社,要大力支持,兑现落实。

  四、关于核销公房产权问题
  凡列入旧城区改造指令性计划的片区,在享受上述优惠措施后仍然亏损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核销公房产权(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建筑物),原租住户原则上给予购买“二、二、六”补贴出售住宅解决退迁,建设单位补贴住户20%的购房款,对确无购买“二、二、六”补贴住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安置周转房或简易房。属沿路经营的门市、商店,其产权核销后,使用单位可按原租赁经营面积的60%,向建设单位按商品房价50%的优惠价格重新购买门店,就地安置经营;属内街办公、仓储等非住宅建筑物,其产权核销后,使用单位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易地提供相等面积的办公、仓储场所予以安置,或换原租赁使用面积的40%,向建设单位按商品房价50%的优惠价格重新购买办公、仓储场地,就地安置。

  五、关于老村改造问题
  为加快文明示范村的建设,适应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的需要,应逐步将危房密集的老村片区,纳入旧城区改造计划,实施拆迁建设。考虑到目前旧城区改造任务繁重、遗留项目较多的情况,除原汕府办(1992)70号文已确定长厦、陵海、华坞、光华和新乡等5个老村区纳入旧城区改造计划外,其它城中村可先行统一规划,在条件成熟时,报市旧城区改造指挥部审批下达旧城区改造计划。规划指标可参照近期改造适度放宽的标准执行,并享受上述确定的相关优惠政策,但应由市旧城办测算后报市政府审批。

  六、关于危房改造遗留项目和旧城区改造指导性计划项目税费减免问题
  1.属1994年5月18日(即市旧城区改造指挥部成立)以前下达的危房改造计划,除已建设完成者外现在建的工程项目,继续按照汕府办(1988)14号文规定,给予减免市政设施建设费、城市绿化费、堤围防护费、水电扩充费、商品房出售利润上交地方财政费、商品房营业税、施工企业营业税。
  2.属1994年5月18日以后下达的旧城区改造指导性计划(即未经市旧城办规划、测算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给予测算和申报新的优惠政策,但可享受汕府办(1988)14号文中规定的8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符合享受上述两项优惠政策的建设单位,可凭市旧城区改造指挥部的通知书,向有关部门申报办理减免手续。

  七、各职能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规范政府行为,简化办事程序,积极支持旧城区改造工作;如有关、卡、压现象的,各建设单位可向市长专线电话投诉;市旧城区改造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领导,要在各自分管的部门中,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税费减免手续并作出时间承诺。
  以前印发的文件如有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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