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01 生效日期: 1996-04-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以下简称《赔偿法》)的贯彻实施,根据《赔偿法》和市政府的有关规走,现就我局实施《赔偿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市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复议办)负责处理市局行政赔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并审查当事人的赔偿请求;    (二)审查被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三)就是否赔偿及赔偿方式、标准和数额提出意见,报局领导作出决定;    (四)就是否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及追偿的数额提出意见;    (五)会同行政监察处就是否对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提出意见;    (六)与人民法院协调处理有关市局行政赔偿的案件;    (七)研究行政赔偿工作中的各项问题,并对如何改进我局改进我局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建议;    (八)指导各分(区)局有关业务。


    第二条    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由承办人初审,承办机构负责人复审,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条    办理行政赔偿案件的工作程序:    (一)复议办应自收到当事人赔偿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赔偿请求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赔偿申请书符合《赔偿法》规定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2、赔偿申请书的赔偿请求不属于《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之赔偿范围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赔偿申请书未载明《赔偿法》第十二条规定之一的,应当把赔偿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二)承办人应在30日内审理完毕,并提出初审意见;复议办应在7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并报局领导决定。    (三)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将赔偿决定书或驳回请求决定书送达当事。    (四)对于决定赔偿的案件,应按《国家赔偿》第四章规定的方式予以赔偿。


    关联法规    

    第四条    行政赔偿可以进行调解。市局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工作由复议办主持,并应在二个月内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第五条    经市局决定或法院判决,由市局对当事人进行赔偿后,应当根据《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赔偿费。追偿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工商局和市政府的有规定办理。

 

    第六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追偿,由复议办提出方案,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七条    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复议办、行政监察处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各分(区)局处理行政赔偿案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