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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03 生效日期: 1996-05-10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6]49号

为了把市区生猪定点屠宰这一利国利怕大发事顺利推开,尽快让市民吃到放心肉、卫生肉,根据《山西省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办法》,结合晋城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晋城市市区内,主屠宰、加工、销售上市生猪和经营肉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生猪定点屠宰由市财委为主,会同畜牧部门负责,卫生、工商、税务、物价、环保、城建、公安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无旁贷,协同市财委和畜牧部门共同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工作。

  三、上市生猪实行“放开购销,管住屠宰”的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从事生猪收购、销售(包括批发)。凡未经晋城市畜禽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委员会批准一律不准从事生猪屠宰,凡私屠滥宰的场点一律予以取缔,没收屠宰用具。市肉联厂是目前市区唯一定点屠宰厂。

  四、上市生猪从五月十日起必须有检疫证明,胴体加盖兽医验旋印章和“山西省定点屠宰专用章”,否则,以不合格肉品予以查处。

  五、凡从事肉品销售、加工和经营者必须购进持有检疫证明,胴体盖有兽医验旋印章和“山西省定点屠宰专用章”的生猪肉品,否则,所购肉品一律以不合格肉品予以查处。

  六、屠宰病死、毒死和死因不明的生猪,或将病死、毒死、死因不明和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出场(厂)上市的,没收非法所得和全部货物,并处以货值1至2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人员或其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人员和其他执法公务时,要严格依法办事。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牛、羊、马、驴、缧及鸡、鸭等畜禽的屠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本通告自一九九六年五月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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