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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价物局关于对上海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案件受理费核价的请示》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0-27 生效日期: 1995-10-27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价物局
发布文号: 沪财综[1995]第64号、 沪价行[1995]第246号
上海仲裁委员会:
  你委沪仲(95ぉ第1号《关于仲裁案件受理费核价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仲裁委员人接受仲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时,向申请人收取“仲裁案件受理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市工商局、房地局、科委的仲裁机构从1996年3月1日起停止仲裁收费。
  二、收取案件受理费时,必须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收入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
  四、请即到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购印证》的注册手续。
此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价物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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