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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乡镇地面企业重点技改项目的若干优惠政策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7-15 生效日期: 1992-07-15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2]53号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乡镇企业“八五”上台阶、上规模、上水平,带动乡镇企业总产值“八五”末翻番,加快产品结构的调整步伐,逐步改变我市乡镇企业规模小、产品档次低、效益差、市场竞争能力不强的局面,市委、市政府要求“八五”期间在全市乡镇企业有步骤、有重点地抓好三十个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高科技、高增值、高效益的乡镇企业重点技改项目(地面企业)。现特作出如下具体政策规定:
  一、关于资金政策
  1、建立乡镇压企业重点技改项目贴息基金。从1992年起,市政府每年拿出一块资金,专门用于乡镇企业重点技改项目(地面企业)的贴息。(1)凡借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且年产值达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二年内由市政府给予50%的贴息(自筹和集资除外)。对合资项目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项目,可优先支持,市政府二年内给予我方贷款80%的贴息。(2)对引进资金(包括外资),且利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本利率的,一年内由市政府给予50%的贴息。
  2、对市政府每年确定重点扶持的乡镇压企业技改项目、各级农业银行要将其作为当年选择贷款项目的重点,在发放贷款时优先考虑。
  3、从1992年起,市政府确定重点扶持的乡镇企业技改项目,其固定资产年综合折旧率由原来的10%提高到12%,提高部分的折旧资金作为企业技术改造的专项基金。

  二、关于税收政策
  1、凡年实现利税达到国家大中型企业标准的可享受国家和省给予大中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2、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优先照顾。其中属高新技术产业的,可享受国家给予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3、对企业使用银行贷款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可实行税前还贷。

  三、关于引进资金和利用外资
  鼓励和支持乡镇企业重点技改项目大胆引进资金和利用国外资金、技术、发展外向型企业。对引进资金(包括外资)和外商合资兴办的项目,可享受晋市政发(1992)39号文件《关于鼓励引进资金、引进技术、引进人才的暂行规定》和晋市政发(1992)40号文件《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办法》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关于人才政策
  1、对市政府确定重点扶持的乡镇企业技改项目急需的科技人才,企业可以打破单位、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界限,高薪招聘,所在单位应当放行,并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设置障碍进行阻拦。属停薪留职的,原单位要承认其工龄。用人单位对有功科技人员进行重奖。
  2、国家每年分配给乡镇企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优先分配到重点技改企业,其人事关系、粮户手续可留在县乡镇局或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国家干部身份不变。其经济待遇享受省、市有关分配到乡镇企业工作中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优惠政策。

  五、关于企业的经济、政策待遇
  1、由市政府确定重点扶持的乡镇企业技改项目,在项目完成投产后,企业可按《晋城市大中小型企业定级试行办法》参加全市大中小型企业的级别评定。其经济、政策待遇享受晋市发(1992)25号文件规定的相应待遇。
   2、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精神,今后,选拔和补充乡镇领导干部,要注重从市政府确定重点扶持的乡镇企业技改项目的企业领导中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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