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4-03 生效日期: 1995-04-03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财会[1995]35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财政部颁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10号文《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将本市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至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或“其他应付款至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至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至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

  三、企业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