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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外贸出口“短、平、快”项目贷款的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2-25 生效日期: 1995-02-25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财企一[1995]13号

  为支持本市外贸、工贸企业(以下简称外贸企业)稳定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加快出口商品结构调整,增加出口适销产品生产能力,增强出口企业市场竞争力,开拓多元化市场,促进扩大出口创汇,市财政局对投资周期短、经济效益好、出口创汇高的出口“短、平、快”项目,委托银行向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发放一年期的出口“短、平、快”项目贷款。
  一、贷款原则
  1.出口创汇原则
  出口“短、平、快”项目必须有利于扩大出口,若不能增加出口创汇,一般不予扶持。
  2.择优原则
  对国际市场适销产品、出口名牌产品以及高技术、高附加值、高创汇产品所进行的技改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3.效益原则
  重点支持投资周期短、经济效益好、出口创汇高的项目。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
  1.贷款对象是:向外贸企业提供出口货源的本市生产企业。
  2.贷款条件是:外贸企业为提高出口产品质量档次,增强适销出口货源生产能力,开发出口新产品,改善出口商品结构,扩大出口创汇进行的技改项目。机电产品以及高科技高附加值技改项目、轻纺产品中的深加工项目、新产品项目、市场适销出口有前途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三、贷款程序
  1.申请贷款的外贸企业应同时向市财政局企业财务一处、市外经贸委计划处报送申请报告。
  2.申请报告内容:(1)申请贷款理由及金额;(2)项目情况介绍(包括申请贷款企业基本情况、产品出口现状、项目总投资、引进或增添设备名称及主要用途、项目建成后所新增出口量、创汇额、产值、利润、税收等);(3)申请报告由借款企业及外贸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并附借款企业所在地财税部门对贷款项目的书面意见。
  3.市外经贸委对上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企业财务一处审定。

  四、贷款期限、利息和归还
  出口“短、平、快”项目贷款期限为壹年,贷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减半计收,贷款本息到期一次归还。
  贷款到期,借款企业若不能如数如期归还贷款本息时,银行有权从借款企业的担保单位外贸企业银行帐户中扣除,外贸企业不得提出异议。

  五、贷款管理
  1.加强贷款项目的贷前、贷后审核、检查、管理,确保贷款资金有效应用。
  2.项目完成后,外贸企业应向市财政局企业财务一处、市外经贸委计划处报送项目完成情况材料。

  六、本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市财政局沪财企一[1992]203号《关于加强“短、平、快”出口项目贷款管理的通知》文件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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