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0]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当前,我市劳动就业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突出。为了妥善做好城镇待业人员就业工作,保证经济稳定,社会安定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劳动就业是国民经济中一个重大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驻市国省营企业的领导同志,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劳动就业问题。市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及所有企业单位,都要实行就业目标责任制。将安置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定期分析研究,针对性地采取得力措施。要把就业安置任务当作一项硬指标进行考核,一年内分两次张榜公布,以此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二、进一步贯彻“三结合”就业方针,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在当前全民企业吸收就业能力减弱的情况下,应把就业安置重点引导到依靠发展集体经济,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渠道上来,要大力提倡和鼓励兴办以安置待业人员为主体的集体经济,采取全民企业办集体,集体企业办集体、社会集资办集体、个人组织起来办集体等多种形式,广开就业门路。要继续发展第三产业和那些社会急需,投资少、见效快、吸收人员多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为安置城镇待业青年而办的集体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方式,任何单位不得平调和上收。
三、清理整顿劳动服务公司,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市、县、区劳动服务公司,是承担政府行政职能的就业管理机构,它是在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管理社会劳动力,组织集体经济,扩大劳动就业,进行职业介绍,开展就业训练,办理待业保险和管理基层劳动服务公司的事业单位,不在清理整顿范围。但目前基层劳动服务公司有的名不符实,有的违章经营,有的不服管理,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凡不承担城镇待业青年就业任务的挂牌劳动服务公司,要一律予以撤销。
四、实行扶持政策,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就业工作。目前,集体经济面临的困难很多,计委、经委、财委、税务、银行、物资、城建、工商等部门,都应对以安置待业人员为主的城镇集体企业实行优惠政策,积极予以支持和照顾。财政部门要根据就业任务,安排落实好就业经费。对就业任务重,压力大的市直单位或县区要适当增加就业经费。要进一步贯彻省财政厅、省劳动局(1989)241号文件规定,加强对就业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
根据国家税务局(1990)583号文件精神,凡当年安置待业青年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60%的新办城镇集体企业,可免征所得税二至三年,对于从事旅店、饮食、修理、修配、加工、浴池、理发、缝纫以及从事装卸、搬运任务的可免征营业税两年;未享受过知青免税照顾的原有城镇集体企业,当年新安置待业青年占职工总人数60%的,亦可给予免税照顾;缴纳营业税、产品税和增值确有困难的城镇集体企业,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减免税收。如果享受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税务机关仍可按有关规定审批,适当予以照顾。凡以安置待业青年为主开办的城镇集体企业,工商行政部门应在注册资金等方面以放宽的政策优先核发和更换营业执照。对出口创汇产品和经济效益好,安置待业青年数量大的城镇集体企业所需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和燃料等,计划、物资部门应切实纳入计划,优先供应。银行可照顾划拨专项低息贷款指标。其他有关部门都要积极扶持,热情指导。决不允许乱设卡,乱摊派,使其经济、社会两个效益同步增长。
五、鼓励城镇待业人员到乡镇企业就业和自谋职业。对于到乡镇企业就业的城镇青年,可划拨集体所有制招工指标,同其它企业一样,由劳动部门办理招工、转正、定级手续。从就业之日起计算工龄。可以流动。凡经过就业前培训的青年经批准自谋职业者,若再参加工作,工龄可连续计算。到乡镇企业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城镇青年均由劳动部门负责实行社会保险,有关单位要为这些青年到自谋职业大开绿灯。
六、实行劳务监察,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一律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进行劳务登记,实行“务工许可证”制度,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常年性的工作岗位,一律不准从农村招收计划外用工;原有的计划外用工要有计划地进行清退,腾出岗位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今后凡无“务工许可证”的农村劳动力都不得在城镇务工经商。对未经批准自行增加计划外用工的单位,根据省政府晋政发(1989)49号文件规定除令其清退外,新增一名要从当年工资总额中枋减一千元工资基数,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完不成清退任务,不准使用招工招标。
七、强化就业训练,健全培训网络,增加劳动力储备。要继续贯彻“先培训,后就业,不培训,不就业”的原则。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办法。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现有培训基地和中心的培训能力。根据需要,适当延长培训时间,一般培训期不得少于半年。要坚持以定向培训、专业技术培训为主,训练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八、认真做好劳动就业宣传和舆论导向工作。要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工具,把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和解决的办法告诉人民群众,增强心理承爱能力,求得社会各方面理解和支持,逐步扭转陈旧的就业意识和不切实际的择业观念,鼓励青年到井下、野外从事挖矿、采伐、筑路、造林、养牧等艰苦工作岗位上工作。对于自谋职业,也要大造舆论,广为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