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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智力引进和外向型人才培训的若干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7-13 生效日期: 1995-07-13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1995]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以开放促开发,以开发求发展”的战略,关键在人才。人才举,事业兴。解决人才问题,必须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环境和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增强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挖掘省内人才潜力,遏制人才外流势头。同时,要进一步拓宽引智渠道,强化外派培训,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条 智力引进和人才培训必须坚持“服务经济、依托项目,优化结构、注重效益,待遇从优、贡献有奖”的原则。重点放在:基础项目建设和优势资源开发,老企业的技术改造,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新兴产业项目的攻关与实施,名牌产品的研制与创新,“两高一优”农业的技术开发和成果应用。
  对来陕工作的国外、省外管理专家、科技人才和出国留学人员,尊重本人意愿,实行来去自由,应聘时间可长可短,亦可来陕定居。

  第三条 建立智力引进和人才培训联席会议制度,其职责是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指导服务。联席会议由主管副省长主持,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引进国外智力和赴国外境外培训,以及省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和省出国留学人员联谊会的日常工作,由省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以下简称引智办)负责;引进省外人才和赴省外培训的日常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

第二章 引进外国专家


  第四条 聘用外国技术人才、管理专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地市行署、政府审核后,报省引智办批准;聘用文教专家,报省教委批准;随引进技术、设备、资金等合同来陕工作的外国专家,按合同的批准权限办理。
  聘用外国专家,需要国家引智专项资金资助的,由聘用单位提出申请,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地市行署、政府核准后,经省引智办审查,报国家外专局审批。

  第五条 外国专家向本省无偿提供的先进设备、仪器、仪表、零部件、化学试剂、图书资料等,凭《外国专家证》可免征关税,其进出境携带的行李物品经海关批准,给予通关方便。
  外国专家凭《外国专家证》享受自用物品购物、换汇、旅游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六条 建设外国专家公寓,配备功能齐全的硬件设施,接待来陕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和来访的外国学者以及在陕召开的各种国际会议,提供住宿、用餐、旅游、娱乐等各种服务。对受聘外国专家按成本计价收费。

  第七条 允许外国专家采取技术承包、技术转让等多种形式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在其投入生产并见到经济效益后,按双方协议提取分成利润。鼓励外国专家以所拥有的资金、产权、技术等作为股份投入,与中方共同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第三产业。

  第八条 聘用外国专家的工资,由双方协商,从优确定;对无偿帮助工作的,给予必要的补贴。
  外国专家的配偶随同来陕的,其往返国际旅费、生活费和省内旅游费,由用人单位视专家的实际贡献酌情给予补助。

  第九条 依法保护外国专家的合法权益。外国专家提供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个人合法收入及其他利益,一律按照专家本人的意愿,依法给予保密和保护。对在本省担任实职的外国专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保证应聘人员有职、有权、有责,不得干预其正常工作。

第三章 引进省外人才


  第十条 本省急需的外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高级技术工人等,均可通过调动、兼职、聘用等形式来陕工作。辞职、辞退人才应聘来陕工作的,经地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工龄连续计算。对要求将户口迁移到应聘地的人员,应聘地的公安机关可凭同级人事劳动部门的批复,审批其户口迁移手续。对自愿到乡镇企业和农业第一线工作的引进人才,全家户口可以落在县城。

  第十一条 引进急需的具有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不受编制、专业技术职务数额、户口的限制;需要进入大中城市的,增拨专项指标,解决落户问题。
  引进的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全国性学科带头人,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一等奖的主要人员及其他急缺的高中级人才,根据贡献大小,由聘用单位给予2至5万元的安家补助费。其家属子女需“农转非”的,由地市或部门报省人事厅同意,省公安厅审批,或由地市公安机关优先解决。
  引进的其他人才的家属子女符合“农转非”条件的,可按照我省科技干部家属户口“农转非”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的住房,由用人单位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安排解决;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可视条件按优惠价格售给住房。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聘后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短缺的特殊人才,持有重大开发价值技术项目的人才,可低职高聘。贡献突出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以上职称指标由省专项下达。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配偶是在职职工的,由县以上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接收手续,合理安置;配偶系非农业户口,年龄在40岁以下,没有正式工作的,可以招收为合同制工人;符合招工条件的待业子女优先安排就业;子女入学入托,优先就近解决。

第四章 吸引留学人员来陕工作


  第十五条 对出国留学人员,回来后坚持政治上一视同仁,工作上妥善安排,生活上予以照顾。来陕后再次出国,护照在有效期内的,可随时出境;需重新办理护照的,所在单位一周内办完手续,材料齐备报到主管部门后,五天内办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出国留学人员个人以外汇形式向陕西企业投资入股,享受外商投资待遇;以境外注册的名义到陕西投资,外汇投资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所办企业享受合资企业待遇。留学人员介绍外商来陕投资,按有关规定付给中介费。

  第十七条 鼓励暂时不能回国的出国留学人员,以各种方式在国外境外为陕西经济建设服务。凡为本省提供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科研成果、重要信息、咨询服务的,受益单位优惠付给成果转让费或信息咨询费。

  第十八条 来陕工作的留学人员,因出国留学延误职称评定的,接收单位应在其工作后及时予以补评;因出国延误的时间,在计算工作量时视其具体情况,给予照顾。

第五章 人才培训


  第十九条 有计划地选派领导干部分期分批赴国外境外培训。首先选派年龄在50岁以下的地厅级干部和优秀中青年后备干部出国培训。主要学习国际上认同的工作规范,现代经济管理和信息服务,生产要素跨国流动和运行知识。

  第二十条 在充分发挥本省大专院校作用,强化外经外贸人才培育的同时,分期分批选派一定数量的应届毕业大学生与外经贸部门签定合同,由政府资助,到全国名牌大学进行一年以上的涉外经济培训,结业后定向安排在省、地、县外经贸系统,至少工作10年。

  第二十一条 围绕经济建设重点有计划地选派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出国出境培训。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选派厂长、经理、三总师和骨干力量按行业组团出国出境培训。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按照与外方签订的多边和双边经贸、科技、教育、贷款和赠款等协议选派人员出国出境培训。有关部门要为其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同时,从严审查,严格把关,杜绝随意组团、公费旅游的现象发生。

第六章 计划和经费


  第二十二条 将智力引进和人才培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相应的引智项目库和人才资源库。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筛选一批智力引进和人才培训项目,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按照国际标准,进行分析评价,作为引智和人才培训的储备项目。同时,积极收集国外省外科技精英和管理人才信息,尽快建立人才资源库,吸引更多海内外优秀人才来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施智力引进和人才培训计划所需经费,原则上由聘用单位或派出培训单位支付。某些引智重点项目,聘用或派出单位承担全部经费确有困难的,可向省引智办或人事厅申请资助。
  执行国家和本省引进国外智力计划所获得的成果,其推广、应用可依据国家《关于设立引进国外智力成果推广贷款的通知》规定,由省引智办与省工商银行协商,给予贷款支持。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智力引进和人才培训专项经费,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留学人员来陕开展科研活动的启动资金,包括聘请外国专家的经费资助,外派培训人员在国外的学习、生活、交通费用,从国外购买试剂、仪器、配件等小额资助和省内人员参加国际会议的费用资助。由省引智办负责争取国家相应的匹配资金。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凡通过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成果、新产品,或通过有效管理、市场开拓,获得显著经济效益,为本省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外国、外省专家、出国留学人员及其他科技人员,均给予重奖。奖励依项目、成果投产三年内的最高年税后新增利润分为四个等级: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等奖,800万元以上的为一等奖,500万元以上的为二等奖,300万元以上的为三等奖。对一人在同一年度内作为主要完成者的几个项目,其年税后新增利润可合并计算。奖金按年税后新增利润的3-6%从项目、成果受益单位一次性提取。

  第二十六条 获奖项目属于个人完成的,奖金全部发给本人;属于集体完成的,奖金由申报单位按贡献大小主持分配,首位人员奖金一般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同一项目不得进行重复奖励。
  对获奖人员,由省政府同时予以表彰,视其贡献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纪念奖。

  第二十七条 对为本省做出贡献的外国专家,除按国家外专局颁发的《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进行奖励外,还可采取以下鼓励形式:(一)由聘用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奖励、奖金;(二)由所在地方授予“荣誉市民”、“荣誉公民”;(三)由省政府授予“三秦友谊奖”、“三秦纪念奖”;(四)报请国家外专局授予“友谊奖”。

  第二十八条 对为本省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回国留学人员,除按有关规定予以重奖外,并由有关部门颁发“留学人员突出贡献奖”证书。对努力工作,不直接创造经济效益但社会效益显著者,也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第二十九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为本省推荐、引进国外、省外人才,拓宽、疏通技术和管理人员出国培训渠道,特设立“鹊桥奖”。对牵线搭桥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按项目年税后新增利润的1%予以奖励。奖金从受益单位提取。

  第三十条 为鼓励企业利用国外、省外智力资源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特设立“引智奖”。对引进智力成绩显著的有关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项目年税后新增利润的5万元以上的,奖金按税后新增利润的1%由受益单位一次性提取。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各级政府可参照上述精神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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