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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2-28 生效日期: 1990-02-28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将于今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行政诉讼的制定和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今年一月一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的通知(国发〔1990〕2号文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诉讼的施行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的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行政诉讼,提高对行政诉讼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诉讼的施行,标志着我国的行政管理活动在更大范围内接受司法监督,这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利用行政诉讼施行前的这段时间,通过举办研讨班、培训班等形式分期分批组织所属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领导干部进行培训。各行政部门要抓好行政工作人员的学习。特别是有执法任务的行政部门,必须在上半年内分期分批组织执法人员集中学习。在学习行政诉讼的同时,要结合各自的职责和行政管理活动的特点,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好行政诉讼,并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通过学习,掌握行政诉讼的基本知识,充分认识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全面、正确地理解实施行政诉讼对政府工作的要求,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 
  二、抓紧起草、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搞好规章和行政措施的清理工作。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行政诉讼,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使行政行为有法可依。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建设、改革和依法行政对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加快起草、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的进度。当前,特别要抓紧起草、制定与实施行政诉讼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要加强立法活动的计划性,严格执行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备案制度,保证立法质量。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在行政诉讼施行之前,对本地区、本部门现行规章和行政措施进行一次清理,通过清理,凡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一律予以废止或修改。 
  三、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要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杜绝执法过程中任意处罚、滥施处罚、越权处罚等违法现象。要在今年上半年内对本地区、本部门正在实施的收费、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对于违法的和没有法律依据的要及时禁止和纠正。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既要避免因随意执法而引起诉讼,也要防止因担心当被告而放任违法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所属部门的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理顺各类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要认真研究,尽快制定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和措施,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四、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保证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 
  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目前,行政复议制度尚不健全,这与行政机关所承担的复议、应诉任务很不适应。为此,县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建立复议机构。有执法职能的政府部门也要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复议机构。当前,要抓紧配备专职人员。复议机构受委托代表政府和部门参加行政诉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抓紧培养和选拔政治思想好,具有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行政工作经验的行政复议人员和应诉人员,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做好政府法制工作。 
  行政诉讼的施行,对政府工作的法制化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政府既担负立法方面的大量工作,又承担严格执法的艰巨任务,同时,还要承办大量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和其他有关的法律事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政府法制工作,并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必须完善组织机构。我省政府法制机构正在逐步健全和加强。但是,与其所承担的任务相比,特别是新形势给政府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相比,还很不适应。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在调整和改善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充实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县以上人民政府都要设立法制局,乡(镇)人民政府设置法制专职人员。 
  省政府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尽快提出贯彻实施行政诉讼的措施。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将贯彻实施行政诉讼准备工作的情况,于今年七月底前书面告省政府法制局,由省政府法制局汇总向省政府汇报,然后上报国务院。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和省政府法制局联系。 
 
 
一九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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