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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深圳市墙体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1-08 生效日期: 1995-11-08
发布部门: 深圳市建设局
发布文号:

各墙体材料生产与销售企业:
  为贯彻深府[1995]151号文《深圳市推行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精神,加强深圳市墙体材料的使用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城市建设工程质量,自即日起对全市生产墙体材料的企业实行《生产资格证书》制度,对本市和外地到深圳市销售墙体材料的企业实行《墙材使用许可证》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负责本市辖区内生产墙体材料企业的资质审查、登记、发证等具体管理工作,发证工作至12月30日结束。

  二、市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市辖区内生产和销售墙体材料企业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凭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产品检验报告书作为资质审查主要依据。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需凭市墙改办发出《生产资格证书》方能批准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新型墙体材料”的经营范围登记。

  四、新型墙体材料实行严格的凭《生产资格证书》生产和《墙材使用许可证》销售办法。规定凡在1996年1月1日前未获得《生产资格证书》和《墙材使用许可证》的墙材,设计单位不得在设计中采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采购使用。如果使用了无证的墙体材料,该工程不能退还已缴纳的“墙改保证金”。墙材质量低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和停止使用,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赔偿经济损失,以至注销企业生产资格和吊销营业执照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市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资格证书》,应向市建设局墙改办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经审查具备条件者发给《生产资格证书》。
  1.企业资质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法人代表以及技术、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
  4.企业产品标准施工操作规范及验收标准以及备案情况,并提供市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单;
  5.设备型号、台数、产地,生产品种、规格(用法定计量单位)、价格、生产能力;
  6.企业的生产、销售统计报表;
  7.代表工程使用本厂墙材的质量评定资料,以及替代砖墙的经济效果对比;
  8.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建厂日期、地址、电话、土地使用期限、投资、试验室及全厂人员等)。

  六、外地生产到深圳销售的墙体材料申请《墙材使用许可证》,应向市建设局墙改办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经审查登记合格者,发给《墙材使用许可证》。
  1.企业法人代表姓名及工商登记执照;
  2.企业产品标准及备案情况,并提供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单(正本乙份);
  3.设备型号、产地、品种、规格、价格、生产能力;
  4.代表工程使用这种墙材的质量评定资料,以及替代砖墙的经济效果对比。

  七、每年10月至11月为期两个月进行对新型墙材企业资质年审工作。年审工作由市建设局墙改办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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