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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塔河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0 生效日期: 2001-12-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格字[2001]242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塔河县自来水水费价格的请示》(大价[2001]46号)收悉。塔河县自来水价格是1993年制定的,多年来由于电价、工资上涨,供水设备与管网陈旧老化,更新维修费用逐年增加,使供水成本不断上升,企业经营出现亏损。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经研究,同意塔河县自来水公司城市供水价格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1、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20元调整为2.00元;
  2、行政事业用水及工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50元调整为4.00元;
  3、经营服务用水制定为每立方米4.50元;
  4、特种用水每立方米由3.00元调整为5.00元。
  按国家规定,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前,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密切关注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的反映,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给我们。
  此价格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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