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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双七公路双鸭山至七星镇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5 生效日期: 2001-09-2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交通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交发[2001]303号
双鸭山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省公路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黑财综字[1999]6号文件规定,现将双鸭山至七星镇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通车之日起执行,暂定试行期1年,届时重新申报收费标准。其它有关管理规定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联合下发的黑财综字[1999]6号文件执行。
  双鸭山至七星镇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摩托车(含轻便二轮、侧三轮和港田三轮车)每次征费1元。
  拖拉机
  对从事农业生产,运送农业物资20马力以下(不含20马力)的小型拖拉机免征车辆通行费。   20马力以上、40马力以下(不含40马力)的拖拉机每次征费4元;
  40马力以上拖拉机每次征费6元。
  各种载货车辆按出厂标牌核定吨位征费;拖带挂车的车辆其挂车吨位和主车吨位合并计算征费,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出厂标记自重征费;客货两用车按载货吨位和载客座位合并计算征费(每10人折合1吨),客车按车内设计座位(含车辆出厂核定座位以外自行加装的边座,或参照其车型底盘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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