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发《黑龙江省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若干扶持政策》涉税条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09 生效日期: 1998-09-0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地税发[1998]250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黑龙江省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若干扶持政策》中有关涉税条款摘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若干扶持政策涉税条款摘录
  一、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

  二、下岗职工新办的从事咨询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可免征所得税2年。

  三、下岗职工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下岗职工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五、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的,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占原从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