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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执行《黑龙江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28 生效日期: 1995-08-2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
发布文号: 黑信管字[1995]003号

  各市(地)、县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计委、经济信息中心)、财政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技术监督局:
  《黑龙江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省人大八届十次会议通过,于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一日起施行。请各级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做好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或经济信息市场主管部门和专业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条例》认真做好信息经营、咨询、中介和信息技术服务(网络、软件、数据库、数据处理、信息系统开发、办公自动化、信息设备维修及信息技术人员培训、多媒体及计算机信息服务等)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信息服务机构)的经营条件审核工作。新成立信息服务机构,必须由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或经济信息市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场年性专业市场内兼营信息的,由专业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并报所在市(行署)、县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计划管理部门)备案〗。领取资格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能受理登记注册申请。未经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或经济信息市场主管部门(专业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信息服务机构,要立即停止信息经营、咨询、中介和信息技术活动,责令补办资格证和营业执照,否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过去已注册登记的信息机构,仍需按《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重新办理资格审核,经审核同意后,领取资格证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资格证办理年检,各资格审核部门于每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一日进行资格核检。对不再具有经营资格的,由资格审核部门收缴资格证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取消其信息经营、咨询、中介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从事信息经营、咨询、中介和信息技术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要到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或经济信息市场主管部门备案,领取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由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同时做为按规定享受税收和提取奖酬金等优惠政策的证明。未办理资格证书的,不享受信息服务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各级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或经济信息市场主管部门要根据《条例》要求,认真进行信息网络的进出境信息的登记备案,加强信息网络的管理、统一规划及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经纪人)的专业培训和核发资格证书工作。

  三、需提取奖酬费现金的信息服务机构,应首先进行信息合同登记或网络运营情况登记,然后凭各级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或经济信息市场主管部门签批的《信息交易奖酬费提取现金审批单》到所在开户银行领取现金;未经签署审批单的,银行不支付现金。奖酬金的额度为该项信息交易(服务)所得净收入的10%-40%,奖励从事该项工作的有关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工资),此项奖酬金不计入单位工资总额。对社会效益较大或向贫困地区和乡镇企业提供重要信息的可提高1-5%的奖酬金。 各信息服务机构应接受当地财政监督指导。兼营信息经营、咨询、中介和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的非信息收入,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与其它专业市场交叉的收入,可以享受专业市场的有关优惠政策。机关和事业单位信息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四、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经济信息服务的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二年所得税。

  五、各级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或经济信息市场主管部门在保证信息服务机构依法获取信息收入的同时,还应协助财政和税务部门加强对信息费支付单位的财务监督,控制以信息费名义的不合理支出。

  六、各级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或经济信息市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信息合同的监督检查,协助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有关执法部门对违法信息合同进行查处,对信息合同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七、各级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或经济信息市场主管部门要对进入信息市场的信息刊物进行整顿,进入经济信息市场的信息刊物,必须经同级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或经济信息市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对载有虚假伪劣信息的刊物予以取缔。

  八、各级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或经济信息市场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区域内信息商品及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信息商品的质量,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和技术监督部门对经营虚假伪劣信息商品和服务的业户进行查处。对违反本条例第25条(四)项规定,造成损失损害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9条和第 24条的规定定性处理。

  九、各级经济信息市场管理部门要对经济信息市场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做好经济信息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工作。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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