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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作餐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11-18 生效日期: 1995-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近几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物价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现行的有关开支标准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经市政府批准,现对工作餐等开支标准调整如下:
  一、工作餐标准:
  (一)本市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含离休、退休人员)到下级或基层单位检查工作、了解情况;单位之间的公务往来以及干部工作调动等严禁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确需安排就餐的,可在职工食堂就餐或由接待单位供应工作餐。工作餐采用分餐制,一般不得陪餐。
  (二)工作餐的金额标准为:副市级(含副市级)以上干部,午、晚餐每人每餐标准16元;局级(含局级)以下干部,午、晚餐每人每餐标准12元。

  二、会议伙食补助标准
  (一)市政府及市属各局(含一级公司)召开的会议,每人每天伙食费标准40元。
  (二)凡参加会议人员,每人每天自交伙食费2元。

  三、市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市内出差,必须在外就餐的,午、晚餐每人每餐补助3.2元。

  四、夜餐费补助标准
  经领导批准,夜间工作到11时以后的,每人每次补助4元。

  五、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每天6元。

  六、到山区植树伙食补助标准
  (一)参加植树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当天往返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5元。
  (二)需食宿在植树点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8元。

  七、误工补贴标准
  农民和城乡其他没有固定收入的人员参加市、区、县级召开的会议,误工补贴每人每天标准5元。

  八、无职工食堂伙食补助标准
  单位无食堂,在单位附近不能搭伙又不能回家吃饭,必须在外就餐的职工,不分民族每人每天伙食补助1.5元。
  (二)无职工食堂伙食补助一律按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因公出差或外出学习期间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九、 婴幼儿补贴标准
  凡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婴幼儿,不论是否入托,从出生后第七个月开始至上小学为止(不超过七周岁),每月由家长双方单位随工资分别发给婴幼儿补贴费40元。

  十、治丧费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不分职务级别,每人按800元发给,由家属包干使用。

  十一、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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