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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1-22 生效日期: 1995-11-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5]20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会议和199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会议,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意见,对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提出了工作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5]18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中央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领导。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之一、是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重要税种之一,因此加强对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对保证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区县国税局和直属分局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领导,象抓增值税、消费税一样,抓好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征收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调查研究解决。

  二、理顺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职责范围,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根据《通知》精神以及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入库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二[1994]194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京国税[1995]115号)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和入库级次管理,把应纳的所得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中央金库。要进一步强化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征管制度和基础工作制度,使中央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工作,逐步做到法规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三、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加强企业所得税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条例、细则和各项政策规定,对税收收入和税收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税务机关执行政策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税源户纳税情况的监督检查。


1995年11月22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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