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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商业厅、山东省粮食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总工会转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报告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1-11-07 生效日期: 1971-11-07
发布部门: 山东省商业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粮食厅
发布文号:

现将劳动部、卫生部、商业部、粮食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报告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保健食品的实物供应标准,应按省人委(63)鲁劳苏秘字903号“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作业工人的食品供应情况和意见的报告”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其现金计算标准,暂规定高温作业工种每人每日0.15元;有毒物质、矽尘和放射性作业工种每人每日0.2元。过去现金标准较高的地区和企业,仍按原来的标准执行;低于上述规定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跟班工作的干部和检修人员,每月接触有毒有害和高温工作的时间经常在一半以上的,可经常享受该工种的保健食品待遇;不足一半时间的不得享受。临时参加接触有毒有害和高温工作的时间在当月劳动时间三分之二以上的,当月内可以享受该工种的保健食品待遇;不足三分之二时间的不得享受。

  三、保健食品中食油的供应,凡属于享受保健食品范围的,在当地一般职工的定量基础上,另增加食油半斤。目前执行的定量标准高于这个规定的,暂不变,仍按原标准执行。不属于享受保健食品范围,但原定量高于当地一般职工定量的,亦暂予保留不变。

  四、省人委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作业工人的食品供应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通知中,规定新的保健食品制度从八月一日起执行。各地、各企业单位由于工种审批等原因,实际执行的时间可能推迟,鉴于保健食品系供应实物,不发现金,因此推迟执行的均不再补发;但对属于享受保健食品范围,过去已有保健食品而由工人自费购买者,可自八月一日起,对已由工人自费购买的部分,发给工人现金补偿。

  五、为了全面掌握有害健康作业和享受保健食品工种的有关基本情况,便于统一安排经费与物资的供应,特拟定有害健康作业和享受保健食品的工种人数统计表随文下达,由各地劳动部门组织企业填报,并于十一月旬综合报告省劳动厅。

  六、解决有毒有害、高温等作业工人的保健食品问题,是党和国家一贯关心工人阶级安全健康的具体体现,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商业、粮食部门应充分做好物资准备,保证按时、按质、按量供应。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除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外,应督促和协助企业结合社会主义教育,做好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并督促企业加强对职工保健食堂的管理,切实把这一工作做好,各地商业、粮食部门应于十一月上旬将保健食品和营养补助食品的安排、供应情况,分别上报省商业厅和粮食厅,同时抄送省劳动厅和当地劳动部门。各地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应于十一月底以前将这项工作总结上报省劳动厅、卫生厅和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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