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民优发[2000]360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各区县民政局、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精神,为切实保障我市特、一等伤残人员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经研究决定,提高特、一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调整后的标准如下: 一、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二、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
三、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特等、一等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按上述标准发放。工矿企业的特、一等伤残军人,已享受工伤保险护理费的,不再享受特、一等伤残军人的护理费,未享受工伤保险护理费的,可按上述标准执行。新标准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提高护理费标准所需经费,由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