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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09 生效日期: 2007-05-01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政发[2007]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沙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

长沙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鼓励在长沙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调整信贷结构,增加有效投入,促进我市“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实现,按照“奖励与贡献挂钩”原则,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已在长沙开展业务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新引进的在长沙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奖励标准
  (一)支持新型工业化发展奖励。 
  按各金融机构投向《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六大产业集群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长发〔2007〕2号)确定的长沙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年新增贷款月平均余额的一定比例计奖。 
  (二)支持公共设施建设奖励。 
  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向长沙市“十一五”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公共设施重点工程的年新增贷款月平均余额的一定比例计奖。
  (三)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奖励。 
  对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贷支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奖励。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新增贷款月平均余额的一定比例计奖。 
  (四)扶持拟上市公司奖励。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长沙市拟上市公司资源库中的企业提供贷款的,按年新增贷款月平均余额的一定比例计奖。 
  (五)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落户长沙奖励。 
  对在长沙首次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的外资银行机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在长沙首次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的内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机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比照《长沙市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给予奖励。  
  三、奖励依据
  奖励考核的数据主要以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编制的“长沙市主要金融机构金融指标月报”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为依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季度后次月20日前将以上各项贷款明细以书面形式报长沙市政府金融证券工作办公室。 
  四、奖励组织
  市金融证券工作办公室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对在长沙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考核,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批准后,对在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 
  本办法从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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