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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限时办结制度》、《关于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及会议组织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省人民政府领导政务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9 生效日期: 2007-06-01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7]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务活动,加强效能建设,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限时办结制度》、《关于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及会议组织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省人民政府领导政务活动的意见》,现予印发。请全省各级各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积极配合做好省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及会务组织工作,切实削减文山会海,提高行政效率。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公文限时办结制的“时”系指各类公文按运转程序,在交接签字之时起到退出签字之时止,于本岗位的运行时间。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限时办结工作由秘书长、分管公文处理工作的副秘书长负总责,相关处室处长(主任)和承办人具体负责。
  第三条 处长(主任)主要负责各类呈批公文的运行时间、速度、结果等总体情况的把握,并及时督促、检查,确保公文处理工作高效、协调运转。
  第四条 公文承办人、经手人按处长(主任)指令,认真并积极主动承担所办公文的限时办结工作。
  第五条 公文在各个环节流转的时限按省人民政府限时办结制要求执行。
  第六条 秘书六处承办人审核拟办时限:特急件半小时,急件一小时,一般件三小时。
  副处长、处长审核时限:特急件半小时,急件一小时,一般件三小时。
  分管公文处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批时限:特急件一小时,急件二小时,一般件二个工作日。
  第七条 业务处室审核时限:特急件半小时,急件一小时,一般件三小时。
  分管业务处室的副秘书长审批时限:特急件一小时,急件二小时,一般件二个工作日。
  省长助理审批时限:特急件一小时,急件二小时,一般件二个工作日。
  第八条 秘书长审批时限:特急件一小时,急件二小时,一般件二个工作日。
  第九条 副省长审批时限:特急件三小时,急件五小时,一般件三个工作日。
  第十条 省长审批时限:特急件三小时,急件五小时,一般件四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特提件按规定时限办理,所有经手和审批人员(含省领导)随呼、随到、随办。
  第十二条 领导批示件退出后,复核、付印或转出批示时限:特急件半小时,急件一小时,一般件一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正常情况下,单个公文总运行时限:特急件一至二个工作日,急件三个工作日,一般件十个工作日,延时件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对特急件、急件、一般件的运行过程,承办处室要及时跟踪催办,了解文件审批情况,如属缓办或暂不审批,也应将有关情况反馈秘书六处承办人。
  第十五条 缓办件由领导处室退出后,秘书六处承办人应注明“缓办”退报文单位。
  第十六条 领导不予审批的文件,由秘书六处承办人通知报文单位。
  第十七条 领导在外,遇紧急公文,如领导在太原市范围,承办人应向处室领导提出并负责送达;如领导在外地,承办人应按照领导外出协作分工,请示相关领导。
  第十八条 领导临时外出,可电话请示,注明“公出”送上一环节审批。
  第十九条 在公文呈批过程中,根据有关领导批示,需修改、协调的文件,按有关领导批示意见办,视为该公文暂已办结。待重新修改或协调意见统一后,再次按程序重新办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中实行限时办结制的公文是指正常程序接收办理的公文,倒流、直送文件不包括在内。要严格公文运行呈报程序,坚决杜绝倒流、直送文件。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本制度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关于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及会议组织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针对性地解决在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现就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及会议组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切实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
  (一)议题确定。省政府常务会议是省人民政府研究和决策问题的重要会议。常务会议议题须经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分管副省长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处统一收集办理,并根据议题的内容综合平衡,按月提出拟上会议题计划,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常务副省长、省长审定。紧急议题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常务副省长、省长审定。
  (二)事项范围。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报告;通过省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性规章;讨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性问题;分析全省经济形势及安全生产形势;决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请示省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研究需要省人民政府审定的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确定;研究政府系统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其他需提交常务会议的事项。
  (三)议事要求。
  1.加强会前协调。凡提交常务会的议题,呈报部门要主动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对于涉及机构、编制、经费等问题,应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部门之间意见不能统一的,报请分管副秘书长予以协调,并签注意见,对协调结果和意见分歧予以说明。省人民政府组织的协调会,相关部门必须由部门负责同志参会,部门对议题的意见要书面提出,并加盖公章或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认可。相关议题协调后报经分管副省长审核,方可安排上会。未经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和分管副省长审核同意的,不安排上会。
  2.严格会议纪律。与上会议题有关部门在接到办公厅会议处的通知后,要提前确定并上报参会人员名单。常务会议应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主要负责同志外出不能到会的要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请假报告(除参加全国性会议、陪同部委领导、出国考察或生病外,不得请假),经批准可由主持工作或分管工作的负责同志到会。上会议题汇报部门可根据情况派1-2名有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列席部门一律不准带随员。上会议题要由呈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其他随员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发言。汇报时间一般控制在20分钟以内,列席部门负责同志如有新的不同意见,经主持人同意后可发言,一般控制在5分钟以内。
  3.规范提交会议讨论材料格式。正式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要有主报告及协调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的情况说明(报告主要内容是:需确定事项、相关方面意见及有关背景资料的说明),并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份数印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处,严禁在会上自行散发材料。
  4.把握宣传纪律。有关省政府常务会议的内容及议定事项需向外公开报道的,新闻报道稿件要经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审签,必要时经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签。
  二、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
  (一)从严控制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省直各部门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过程中如遇涉及面广、内容重要的事项,经批准可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1.拟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一般要经省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对于时间要求紧、内容重要的会议,主办部门要以书面请示(说明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理由、参会人员、议程及会议时间、地点)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经秘书长、主管副省长同意后须报常务副省长、省长批准。
  2.经批准的会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要会同主办单位认真做好会议组织工作。
  (二)严格控制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受理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召开全省性大中型会议的审批。各部门的全省性会议一般每年只召开一次,主办部门要拟定会议请示及筹备方案,提前一周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处按程序审批。部门年初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可由分管副省长到会,也可发表书面讲话或做出批示。具体由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协调,由分管副省长审定。凡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业务会议,省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如部门认为会议重要,确需请省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的,由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审定。
  (三)提高会议效率,切实改进会风
  1.省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召开的会议,省直各部门和有关参会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名单参加会议。凡指定参会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提前书面请假,经批准后再确定其他参会人员。
  2.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市一级。会期一般不超过一天。会议的组织要充分考虑各市的实际,能够合并召开的会议要尽量合并召开,以免把时间浪费在路途上。凡是没有汇报任务、不需要讨论、安排部署工作的会议要以电视电话会议召开。
  3.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全省性会议原则上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和星级涉外宾馆召开,不得赠送礼品和发放纪念品,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会议文件(资料)只需简单包装,不能发公文包和高档文具。要节约会议开支,压缩不必要工作人员。除工作需要外,会议所在地的与会人员,原则上不安排食宿。
  4.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电视电话会议的审批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三、规范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和其他会议的组织
  (一)会议的组织。由省长、副省长和秘书长召开的专题会议和其他会议(如:领导组会、常设或非常设机构的重要会议等),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与会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领导的意见承办。
  (二)有关事项和要求
  1.由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参加会议并汇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为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同志外出的,要提前报告,经批准后可委托主持或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并汇报。
  2.由省人民政府其他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原则上由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并汇报。涉及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到会的,可由该部门的分管领导参加并汇报。汇报部门可派相关职能处室的处长1-2人参加会议。会议召开时,有关汇报和列席单位的其他会议随从人员,未经主持人许可不得随意插话或打断发言人发言,不允许由承办处室向会议直接汇报。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人民政府领导政务活动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的要求,为针对性地解决事务多、应酬多的问题,使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真正从“文山会海”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想大事、议大事、办大事,有更多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建设高效服务型政府,现就规范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政务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报批程序
  省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各种政务活动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各市和部门需邀请省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的政务活动,要提前3天书面(附具体活动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由办公厅会议处审核并提出意见,报请秘书长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审定。要切实减少省政府领导的政务活动,未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的活动,省人民政府领导一律不参加。
  二、科学安排政务活动
  为增强政务活动安排的计划性和合理性,每月初要提出当月省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和重大政务活动的安排。各部门要在每月25日之前将下月涉及省领导的会议和活动初步安排,报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提供给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处汇总平衡,报秘书长审定后再印发各部门执行。除省委、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及在全省工作中有较大影响、对政府和全省工作有积极推动和带动作用的活动外,对于各市和省有关部门召开的一般性工作会、业务会,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律不参加。一般性的剪彩、奠基、首发式等礼仪性或庆典性活动,原则上不安排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三、有关要求
  凡邀请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活动的单位,必须以正式文件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办理。各市和省直各部门不得直接邀请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当地或本部门召开的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同一活动原则上不得多头或重复邀请。除全局性重大会议、重要活动等可请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参加外,其他会议活动等如确需省人民政府领导参加,只安排分管领导一人参加,其他领导不再陪同。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外出视察调研工作时,要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要求,轻车简从,简化礼仪,不得接受礼品、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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