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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09 生效日期: 2007-07-09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藏政办发[2007]68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5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办发〔2007〕4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全国学习贯彻《条例》的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通知》的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学习贯彻《条例》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
  《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纪律处分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作了具体规定。《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工作法制化的重要标志,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学习贯彻好《条例》,对于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依法开展行政惩戒工作,有效预防违纪违法现象;对于加强行政机关作风建设,促进公务员队伍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建设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政府;对于提高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能力和行政效率,推动我区实现科学发展,促进我区实现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抓紧抓实抓好。
  二、迅速掀起学习宣传《条例》的热潮
  广泛宣传、深入学习《条例》,是贯彻实施《条例》的前提和基础。各地(市)、各部门要动员组织广大公务员迅速行动起来,在全区掀起学习宣传《条例》的热潮,使《条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为《条例》的顺利实施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
  (一)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行政机关要把《条例》的宣传作为法制宣传和廉政宣传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撰写理论文章、邀请专家讲解、组织知识竞赛、开办专栏、举办培训班、召开学习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系统宣传《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以实施《条例》为契机,切实抓好警示教育,有针对性地选择一批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以案说法、以案学法、以案普法,使广大行政机关公务员从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促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二)深入学习、吃透精神。各级行政机关要将《条例》的学习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学习计划,集中一个月左右的时间,组织公务员采取集体讨论、个人自学、个别辅导等方式,全面系统地学习《条例》,使每一名公务员都能够全面了解《条例》、准确理解《条例》、掌握运用《条例》。自治区监察厅、人事厅要组织编写便于基层公务员学习《条例》的藏汉文读本,下发到全体公务员,并于今年下半年对全区公务员进行一次《条例》知识的统一测试,以确保学习效果。自治区行政学院要把《条例》的主要内容作为对公务员培训的必修课程。各级讲师团要派出宣讲组深入县乡巡回宣讲《条例》,对基层公务员开展辅导。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条例》,并组织本单位、本部门的公务员学好《条例》,主要领导要亲自做辅导。监察干部和人事干部要先学一步、学深一些,全面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监察机关和人事部门要按照分层推进、逐级展开的要求,对有关执纪执法人员有计划地进行专门培训,为正确执行《条例》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三)自觉遵守、规范行为。《条例》是公务员依法行政的重要行为准则。行政机关公务员要牢记《条例》的各项规定,按照《条例》的要求对照检查和规范自己的从政行为,自觉遵守《条例》、贯彻《条例》、维护《条例》。领导干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严格自律,带头自觉遵守《条例》,为广大公务员做出表率。
  三、扎实推进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
  贯彻实施《条例》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各地(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行政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配合、稳步推进。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负总责,各地(市)、各部门行政“一把手”对本地(市)、本部门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承担第一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各级行政机关要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事关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全面部署。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协调的职责,与人事部门一道,组织开展好《条例》实施的具体工作。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条例》的宣传计划,编写《条例》的宣传资料,对学习贯彻《条例》的情况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二)严明纪律、依法惩戒。正确实施《条例》,必须严明行政纪律,严惩违纪违法行为。按照《通知》精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条例》的内容,认真做好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纪律处分法规政策的清理工作,与《条例》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监察机关要依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和《条例》的规定,加大行政惩戒工作力度,坚决查处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纪律的各类案件。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的案件,严肃查处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人事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等谋取私利的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各种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保证政令畅通。对顶风作案的要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违纪人员做出处理。
  (三)督促检查、整体推进。各地(市)、各部门要加强对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对学习贯彻《条例》中好的经验和作法要及时总结、广泛宣传、大力推广,对学习贯彻《条例》不力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对学习贯彻《条例》中的不当做法要及时纠正,杜绝形式主义。同时,要按照《条例》加强对已经作出的处分决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处分决定没有落实的,要督促尽快落实;对不执行处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处分决定的,要严肃处理。各地(市)、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自查和落实工作。2007年底前,自治区监察厅、人事厅将派出联合检查组,对全区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并将检查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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