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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0 生效日期: 2006-11-10
发布部门: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政综[2006]3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农村卫生工作关系到农业的发展、农村的繁荣和农民的健康,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市农村卫生基础设施落后、卫生事业经费不足、卫生人才缺乏、农民医疗缺乏保障等问题已成为影响农村、农民生产生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全面加强我市农村卫生工作,推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十一五”期间农村卫生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十一次会议及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坚持预防为主,实行政府主导,强化政府公共卫生职能;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逐步完善,建设适应闽北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民医疗保障体系,增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医疗卫生保障。
  (二)工作目标。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总体要求,到2020年,在全市农村建立起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卫生人才支撑体系和医疗保障体系。为此,“十一五”期间的主要目标是:
  1、建立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县级医院的龙头作用、乡镇卫生院的枢纽作用和村卫生所的网底作用。每个乡镇有一所政府兴办的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有一所合格的卫生所。建立基本设施齐全,人员队伍合理,服务能力具备,管理制度健全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2、建立初步完善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降低各类传染病的发病率,进一步控制和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到2010年,全市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控制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下,农村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90%以上,新涂阳结核病人发现率70%以上,农村艾滋病、性病知识知晓率60%以上;全市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30/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6‰以下,婴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9‰以下。
  3、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人才支撑体系。建立一支有较高素质的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形成具有生机活力,有利于吸引和稳定农村卫生人才的用人机制。
  4、建立农村医疗初级保障体系。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率达75%以上。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认真实施第二周期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到2010年,全市10县(市、区)都达到第二周期初级卫生保健合格标准,并有50%以上的县(市、区)达到“初保先进县(市、区)”标准。使广大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省中等水平。
  二、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合理布局,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确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政府兴办的县级卫生机构是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急救等服务以及对基层卫生机构和人员的业务指导与培训职责。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村卫生所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任务,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枢纽,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乡镇卫生院功能定位,合理布局,对乡镇卫生院规模和内部设置进行调整,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重点卫生院(包括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要按照功能定位严格控制规模,除产科和观察床外,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重点卫生院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服务功能外,具备相对较齐全的基本医疗设备,具有开展一般常见手术和急救处理等能力,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服务中心。重点卫生院的设置原则上不超过乡镇卫生院总数的1/4。城区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卫生院要进行社区卫生服务功能转换,改建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不向医院模式发展。鼓励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联办或承办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联办或承办村卫生所(室)。
  (二)全面加强乡村卫生院(所)基础设施建设。要认真实施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省“年百所乡镇卫生院改造提升工程”项目,每县(市、区)争取每年改造、提升2-3所的乡镇卫生院。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基本科室建设。2007年完成重点卫生院急(抢)救室建设,2010年所有乡镇卫生院都能有效地开展紧急救治工作;2007年完成乡镇卫生院计划免疫门诊建设,达到规范化要求;每年全市至少完成20所乡镇卫生院规范化产科建设,到2010年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加强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专科建设,到2010年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的所有乡镇卫生院都必须建立中医科;在“十一五”期间,全面完成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的危房改造任务,设备配置具备“新五件”(即:X光、心电图、B超、检验和呼吸抢救设备)要求。加强村卫生所(室)建设,防止出现空白村,确保每个行政村都有一所合格的卫生所(室),到2010年至少有80%的村卫生所(室)达到“三室”(即:相应独立的诊室、治疗室、药房)要求,基本满足农村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需求。
  (三)大力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各级政府按照分级管理,以县(市、区)为主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承担全面责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农村疾病预防和控制,认真做好儿童计划免疫接种工作,提高接种率,推广二类苗(有价苗)接种;要切实抓好对鼠疫、霍乱、非典型肺炎、禽流感、艾滋病的监测和防治,加强对病毒性肝炎、结核病的防治,积极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进一步提高处理农村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加强农村妇女儿童系统保健工作,认真实施对高危孕产妇的系统管理,对贫困高危孕产妇实施有效救助;大力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四)推进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积极引导农民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点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坚持政府组织、群众自愿的原则;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鼓励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商业再保险,提高保障水平。实行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慢性病、地方病和高额门诊报销的模式。要建立有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和社会监督机制。试点县(市、区)政府要组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事机构,落实人员编制。2006年要重点做好武夷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完善提高和邵武市、建阳市、顺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使试点扩大到40%的县(市、区),并逐年推进,2008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全市农村居民的目标。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医疗救助、扶贫助残、计划生育等工作结合起来,落实农村的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出资的扶持政策。试点县(市、区)要同时按照《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要求,建立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制度。
  (五)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政府对农村卫生人员经费的保障机制。继续落实省上关于农村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的工资全民100%、集体60%应由财政拨补的规定。同时,落实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和社会养老保险,到2010年参保率要达到100%。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为乡村医生建立医疗和社会养老保险。
  建立农村卫生人才激励机制。落实国家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2〕321号)文件精神,给予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特别是边远地区工作上浮1档工资,并给予选送进修等优惠待遇;对在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补助,南平市和各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对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给予倾斜,乡镇卫生院可根据人事职改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自主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对因专业岗位不足而未能聘任的高、中级专业技术骨干,人事职改部门可下达一定数量的专项聘任指标,重点卫生院可按未定等级的县级医院标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从2006年开始,对在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30年以上的卫生技术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由县(市、区)政府自行决定。南平市政府每2年评选表彰一批先进乡镇卫生院、优秀乡镇卫生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县级政府也要进行相应的表彰奖励活动。
  建立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制度。实施“123”工程,全市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要组织100名卫生技术人员到乡镇卫生院服务,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必须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以上;每年要组织200名乡镇卫生院医生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修学习,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必须送到上一级医疗机构进修学习半年以上;免费培训3000名乡村医生。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教育。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中医药服务能力,培养一批具有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农村中医骨干。大力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充分发挥闽北卫生学校教学基地作用,采取与省内外医学院校联合办学,或委托医学院校定向培养等形式,多渠道培养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重点为边远偏僻乡镇卫生院和缺乏乡村医生的行政村培养适用型乡土卫生人才。
  (六)大力推进县、乡医疗机构改革。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并推进县、乡医疗机构改革。
  1、加强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力度,按照事业单位人事改革的要求,在县乡医疗机构实行全员聘任制,并相应地进行医院工资、津贴分配制度改革。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工作,大专以上医学院校毕业生和部分紧缺的专科、辅助学科专业人员可直接入编入岗。缺编乡镇卫生院经公开考试或考核,应优先录用已经取得执业医师(包括助理医师)和执业护士以及其他相应资格的乡镇卫生院临聘卫生技术人员。推行乡镇卫生院院长公开选拔聘任制度。
  2、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改革,推行医药采购电子商务。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鼓励药品经营企业集中为农村配送药品,进一步降低医疗费用。
  3、加快推进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降低后勤管理和维护成本,提高医院管理和运行效率。
  4、积极探索医院多元化经营管理模式改革,建立市、县、乡和社区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制度。要转变乡镇卫生院的传统经营服务观念和模式,建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理念,逐步推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
  5、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卫生院改革,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定岗核编、财政全额保障、同岗同酬,稳定农村医疗工作队伍。按照乡镇卫生院功能定位和政府确保公共卫生、确保基本医疗、确保紧急救治的要求,设置乡镇卫生院的基本科室和基本人员,重新设岗定编,县级财政确保编制人员工资、医疗和社会养老保险的全额核拨。乡镇卫生院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能力开展的各项医疗活动,其所需的人员由乡镇卫生院自主聘用。同时,鼓励各县(市、区)县以上医疗单位与乡镇卫生院实行托管、联营和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改革。
  (七)落实各项惠民措施。公立医院必须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承担社会责任,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放在首位。
  1、建立惠民门诊、惠民病房,为困难群体中的自费患者提供减免部分医疗费用等医疗优惠政策。2006年在市属医疗机构启动,2007年在全市县以上医疗机构全面铺开。
  2、探索设立农民工优惠定点医院,使农民工及其子女享有和驻地居民相同的医疗卫生政策。
  3、推行单病种限价收费工作,规范诊疗行为,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4、简化就医流程,探索实行医院门诊病历“一本通”,推行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学检查互认制。积极推行“优质导诊组”、“医护患爱心联系卡”、“温馨服务热线”等举措,为群众提供急诊救治、预约门诊、上门诊疗、健康咨询等多项服务,切实方便病人就医。
  (八)广泛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人居环境。以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提高农民卫生文明素质为重点,认真做好农村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加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深入开展“除四害”和改水改厕活动,建设和配套环境卫生服务设施,促进生活垃圾和人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制定和完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开展创建卫生乡镇和卫生村活动,绿化、净化、美化环境。“十一五”期间,全市农村饮用自来水普及率达80%以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0%。大力推进“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健康教育咨询室和乡村医生的健康教育骨干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和帮助农民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促进农民卫生文明素质的提高。
  三、加强领导,强化保障,确保农村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想广大农民群众之所想,急广大农民群众之所急,把农村卫生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经常研究农村卫生工作,解决农村卫生工作问题。要强化公共服务意识,建立农村卫生服务保障机制,进一步强化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宏观调控和综合管理,推动农村卫生事业与经济和其他社会事业协调发展。要把农村卫生任务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要坚持农村卫生事业为农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公益性质,认真履行对农村卫生和维护农民健康的责任和使命,充分发挥政府对发展农村卫生事业的主导性作用,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坚持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要逐步建立起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多方支持的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新机制。各级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卫生工作。乡镇政府对农村卫生工作负有组织协调责任,应主动与卫生行政部门一道共同推进当地卫生事业发展;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卫生工作的投入,切实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各级宣传、农办、经贸、科技、教育、食品药品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人事、农业、人口与计划生育、环保等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部门在加强农村卫生工作中的职责,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群众团体要在农村卫生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共同做好农村卫生工作。
  (三)切实加大政府对农村卫生工作的投入。县级卫生事业经费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新增的卫生经费主要用于农村。要按照政府确保农村公共卫生的基本职能及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加大对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进行乡镇卫生院重点建设,特别要保证省“年百所乡镇卫生院改造提升工程”项目的配套资金到位。实施“农村健康工程”,倡导社会各界捐资建设乡镇卫生院,或添置医疗设备。市政府对贡献突出的捐资者将给予表彰奖励。
  各级财政要确保政策性补助的落实到位。要落实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津贴补助,县级财政要按要求给予足额配套,确保乡村医生公共卫生工作津贴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要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政策,已列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县(市、区)财政要按要求给予配套补助,并确保工作经费。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补助政策和建立贫困高危孕产妇救助资金。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行一类疫苗免费接种,各县(市、区)要将接种一类疫苗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接种所需经费及时补偿到位。
  (四)积极开展城市支援农村卫生活动。认真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帮扶乡镇卫生院”,建立和完善对口帮扶制度,把帮扶工作作为医疗卫生单位和领导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按照乡镇卫生院有业务用房、有“新五件”设备、有一支合格卫生队伍的“三有”要求,本着缺什么帮扶什么的原则,采取捐赠医疗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巡回医疗、双向转诊、学科建设、合作管理等方式,构建互动协作关系,扶持乡镇卫生院发展,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能力。要加强对帮扶工作进展情况督查,确保帮扶工作取得实效。
  (五)加大农村医药和卫生监管力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加强农村卫生全行业管理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严格实行农村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和服务项目的准入制度,对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予以清退,对达不到执业标准要求的人员要逐步分流,对不符合执业要求的临聘人员一律给予清退。加强农村卫生服务质量的评估、管理和监督,重点对农村卫生机构的医疗操作规程、医疗质量和安全、合理用药和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医疗器械消毒等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规范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行为,保证农民就医安全。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农村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渠道和药品质量的检查,查处制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兽药人用等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服务收费和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所(室)和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将乡村医生纳入农村“八大员”队伍管理。要集中力量整顿农村医疗市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
  (六)加强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建立落实农村卫生政策的督促机制,每年组织农村卫生工作专项督查,重点检查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落实惠民政策和保证农村卫生经费等项目的实施、落实情况,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使农民真正享受到各项卫生服务。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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