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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十一五地方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0 生效日期: 2006-11-10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6]107号

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制订的《西安市十一五地方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1月10日
西安市十一五地方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

  我市是全省地方病流行地区之一。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广大地方病防治工作者的艰苦努力,我市的地方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特别是经过“十五”期间的集中攻坚,地方病防治工作实现了较大突破,全市累计50%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人口进行了改水;通过实施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13个区县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通过实施服用硒碘盐、退耕还林等综合防治措施,我市大骨节病病区均达到国家控制区标准。
  由于地方病是环境因素引起的一类疾病,与贫穷有着密切的关系,其危害可以控制或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消除,但要彻底根除则需要长期艰辛的努力。已经取得的防治成果,仍需坚持不懈予以巩固。目前,全市有31个地方性氟中毒新发轻病区,临床诊断氟骨症患者5989人;4个大骨节病区现有患者10708人;13个区县均有碘缺乏病流行,现有甲状腺肿患者647208人,克汀病患者1532人。这些地方病的流行不仅严重危害病区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制约了病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仍需采取“改水、搬迁、换粮”等多种综合防治措施,进一步加强合格碘(硒)盐管理,确保长期供应,并不断探索新的更有效的预防和治疗办法,提高防治效果。
  为了巩固并进一步扩大防治成果,加快消除我市地方病危害进程,维护病区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陕西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目标和指导思想
  (一)总体目标
  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经费保障”的长效工作机制,完善“本底清楚、网络健全、宣教到位、措施落实”的防治模式。以地方性氟、砷中毒病区改水为重点,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危害,巩固和扩大大骨节病防治成果。到“十一五”末,使我市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碘缺乏病和大骨节病的发病得到稳定控制,达到消除目标。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把地方病防治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充分调动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病区群众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综合防治措施,进一步控制新病例的发生,最大限度保障病区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病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碘缺乏病
   1.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危害,全市碘盐合格率、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0%以上;
  2.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
  3.免费治疗地方性甲状腺肿病人45000人,有效率达到80%以上,治愈率达到50%以上;
  4.进一步巩固13个区县实现国家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防治成果,保持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地方性氟中毒
  1.力争到2010年,全部完成饮水含氟量大于1.5mg/L病区村2.2万人的改水任务;
  2.对已建改水工程但水氟含量仍超标(1.5mg/L以上)的要更换水源,对运行不正常、停用、报废的改水工程要进行修复、重建或改建,使历年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水质符合国家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大骨节病
  1.继续坚持在90%以上的病区乡、镇实施硒碘盐防治,使硒盐供应达90万人以上,硒碘盐含硒合格率稳定在80%以上;
  2.继续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巩固我市大骨节病区全部达到国家控制区标准的防治成果;
  3.全市95%的大骨节病重病区村儿童大骨节病X线检出率降到5%以下;
  4.蓝田、周至、灞桥、临潼退耕还林、调粮范围达20个乡镇;
  5.对发病率高、环境恶劣、无改水条件的大骨节病病区村民实施搬迁。
  三、预防控制措施
  (一)加强病情监测
  结合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地方病病情及防治信息网络,加强地方病病情和防治效果监测、碘(硒)盐、和室内空气及生活饮用水的水质监测,准确、及时地分析和预测全市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碘(硒)盐质量和氟、砷对空气及水的污染程度,为制订防治计划、调整防治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二)加大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力度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把地方病的危害及防治科学知识的传播作为“十一五”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的重点,使地方病的危害和科学防治知识家喻户晓,增强病区群众的健康防病意识,自觉改变不利于健康的卫生习惯和传统生活方式。要提高病区中小学校地方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课的开课率,通过学生向家长和社会进行宣传,增强宣传教育效果。
  (三)稳定推进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
  地方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实施,要坚持因地制宜和综合防治的原则。继续强化“一盐防三病”,即硒碘盐预防碘缺乏病、大骨节病和克山病的主导措施,严格控制非碘盐冲击市场,巩固全市实现国家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防治成果,保证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可持续发展。为保护胎儿脑发育和智力发育不受碘缺乏的损害,在保证坚持食用合格碘盐后碘营养水平仍然偏低的孕妇,在医生的指导下采取一定时期内辅助性补碘措施。对发病率高、环境恶劣、无改水条件的大骨节病病区要实施搬迁,其他大骨节病病区因地制宜,认真落实“吃杂、服硒、改水、讲卫生”综合防治措施,实施退耕还林、改种蔬菜或其他经济作物、换粮(从非病区购进粮食替代病区产粮)、补硒等措施,控制新发大骨节病。对大骨节病患者进行手术治疗、对症药物(包括中药)缓解临床症状。西安市的地方性氟中毒主要是饮用水氟含量过高所致,人民长期生活在高氟环境中,通过饮水、空气或食物等介质,摄入过量的氟而导致的全身慢性蓄积性中毒。其预防措施是采取以改水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降低氟含量,对已实施改水的地区,要加强水质监测和对各项防治措施的督导,并掌握改水设施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确保饮用水质符合国家农村生活饮用水标准。
  四、治疗措施
  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地探索多种治疗方法,采取多种措施,尽可能减轻患者病痛,恢复其劳动能力,提高其生活质量。对地方性甲状腺肿大病人继续采取碘化治疗,辅以其他药品。对严重缺碘的孕产妇等特需人群,要在医生的指导下,采取在一定时期内酌情服用碘制剂的方法防治;对严重缺碘导致的地方性克汀病患者,要用药物进行替代治疗并进行生活、劳动技能训练。对大骨节病患者,实施以清理关节游离体的手术治疗,还可探索其他有效的治疗药物和方法,以缓解病人症状,改善体征,提高劳动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和组织机构建设
  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推广地方病防治示范县建设经验,建立健全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经费保障”的地方病防治长效工作机制,将地方病防治纳入各级政府主要领导的任期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将任务指标和工作职责落实到市级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多部门协同工作,共同完成规划任务;落实同级财政预算,保证防治经费按时、足额到位;研究制定促进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政策和措施,督导、检查各区县和有关部门对规划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规划任务的完成情况和指标实现情况,定期组织评估。
  区县政府具体组织完成本区域的地方病防治任务,落实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具体工作任务和防治经费投入,实施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要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地方病防治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建立地方病防治工作会议制度,协调各有关部门和业务单位,认真执行地方病防治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工作进度,发现和协调解决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同级政府当好参谋,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和预定目标的实现。
  (二)强化部门协作,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陕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和本规划要求,加强协作,切实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主动完成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卫生部门要开展病情调查、预防、治疗、监测环境因素与水质检测、技术培训,实施宣传和健康教育、质量评估、科学研究等,制订防治策略,提出防治措施,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病区范围、病情资料和相关技术支持。通过推广地方病示范县建设经验,建立“本底清楚、网络健全、宣教到位、措施落实”的防治模式。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国家规划,安排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改水计划,并落实相应配套资金;统筹考虑并安排地方病病区人口搬迁。
  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将地方病防治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会同卫生部门下达防治经费;对用款部门和单位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财政监督,掌握防病效益;对中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给贫困地区重大地方病防治项目的补助,要根据项目部门的具体使用计划,及时予以审批下达,并尽可能简化资金拨付手续。
  水利部门要依据2004―2005年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共同组织开展的“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工作所核定的饮水不安全村组和之后卫生部门筛查的高氟病区村资料,认真进行工程方案论证,提出实施方案,编制防氟改水可研报告,并按照先重后轻的原则抓好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强改水工程的建后管理,保证长期受益。
  林业、粮食部门实施的退耕还林项目,要向大骨节病病区倾斜,使继续实行粮食补助的病区群众利用改变生态环境和食用从异地调入粮食的办法得到防治。
  教育、广电、残联等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在地方病区中小学健康教育课中要增加地方病防治基本知识教学内容,做好特需人群补碘的教育工作,预防智力残疾的发生。
  盐业、工商、质监、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碘(硒)盐的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质量监督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保证全省范围合格碘盐和卫生部门确定的大骨节病区合格硒碘盐的供应,并做好职责范围其它相关工作。
  民政、环保、科技等部门,分别做好地方病致残和致贫特困户救助、水和空气及土壤等环境因素导致地方病发生的治理及重点科研项目的立项工作。
  (三)坚持监督检查,实施依法管理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严格的督查工作机制,对主管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验收评估,及时向政府和牵头单位报告工作进度和结果。要严格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审计制度,对截留、挤占、挪用者严肃查处。要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等地方病防治法规、规章,加强法制宣传,实施依法治理,保障地方病防治工作有序开展。
  (四)改善工作条件,提高防治水平
  全市各级政府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部门,在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配备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安排外援合作项目时,要将地方病防治机构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考虑。“十一五”期间,在各级财政列支的地方病防治专款中,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改善地方病防治管理和专业单位工作条件,提高工作效率和防治水平。要加强地方病防治专业人员在职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地方病防治专业队伍。要妥善解决地方病防治专业人员的待遇问题,落实好相关政策。
  (五)拓宽投资渠道,落实防治资金
  市级财政用于地方病防治的经费要根据财政收入增加情况逐年适当增加;各区县政府特别是地方病防治重点地区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在保证地方病防治所必需工作经费的基础上,提高防治专项经费标准。城6区要争取达到辖区人口年人均1元的投入标准;其余区县要达到不低于人均0.5元的标准。市、县两级财政投入经费,都必须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专项用于地方病防治工作。各区、县要务必落实中、省下达的重大地方病防治项目的配套经费。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划要求和各自承担的防治任务,安排相应的防治资金。要按照“渠道不变、加强管理、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充分利用国家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退耕还林、扶贫开发、农村沼气建设等资金,实施防氟改水、病区换粮、异地搬迁等地方病综合防治措施,集中力量努力消除我市主要地方病的危害。
  六、考核评估
  要切实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估。由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和地方病业务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定期对防治工作经费落实与使用情况、防治措施落实与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建立防治效果、防治质量科学评价体系,给政府决策当好参谋,保证规划的实施效果。同时,通过这一科学评价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对完成规划目标任务好的区、县和部门、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对未完成规划目标任务的区、县和部门、单位及个人进行批评、通报,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2008年,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将对各地执行规划情况进行中期考核评估,2011年进行终期考核验收,具体考评方案另行制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区地方病防治工作具体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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