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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3 生效日期: 2007-10-23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藏政办发[2007]95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基本建设领域投资快速增长,特别是国家投资迅速增加,对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防止盲目重复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我区在积极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同时,加强了基建项目的审批管理。从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地(市)、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能够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建设项目。但也有个别地区、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无视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越权审批项目,擅自改变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甚至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事后又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确认、帮助解决项目建设中和建成后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这种行为,造成了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等一系列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为坚决制止此类现象,促进我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向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合理控制投资成本,使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现就我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和落实国家、自治区基本建设程序具体要求重申如下: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在上一环节的工作获得批准后才能够转入下一工作环节。除国家或自治区特别批准外,各地(市)、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的程序执行,超越我区审批权限的项目按国家项目审批机关规定的程序执行。
  我区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要按照“谁投资、谁审批,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在项目的规划、可研、立项、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层层抓好落实,项目没有规划的不得开展可研工作,建设资金没有来源的不予立项,资金没有落实到位的不予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第一笔建设资金没有到达项目法人账户的不能开展招标工作。
  二、确保勘察设计报告内容深度
  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等前期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达到必要的工作深度和质量要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咨询机构在技术审查时,要严格把关,对前期工作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进行前置审批。对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而突破批复概算的项目,要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追究勘察设计单位、技术审查部门(或咨询单位)及主要相关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三、新开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 “六个必要条件”
  新开工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的“六个必要条件”,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按规定完成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并领取土地使用证;按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按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符合信贷、安全管理、城乡规划等规定和要求。
  四、严禁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的有关前期工作审批权限和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超越审批权限审批建设项目,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管理。
  对于项目实施中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进行技术论证,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并落实建设资金后方可实施。凡超越审批权限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造成突破批复概算的项目,一律由违反规定的批准部门和建设单位自行负责,自治区项目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必要时,还要追究有关审批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项目审批等处罚措施。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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