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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村公路建设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9 生效日期: 2007-10-29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藏政发[2007]83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乡村公路建设,完善乡村公路建设管理体制,促进乡村公路健康、快速、持续发展,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加快乡村公路建设,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
  (一)重要意义。乡村公路是直接服务于广大农牧民和乡村经济的基础性设施,加快乡村公路建设,对于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活跃乡村经济,促进城乡交流和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为加快乡村公路建设,自治区先后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发展乡村公路建设的优惠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乡村公路通达深度不足、抗灾能力弱、通畅水平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加快乡村公路建设作为繁荣乡村、发展农业、富裕农牧民、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建设原则、目标任务。乡村公路建设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好中求快”的建设原则。力争到2010年,乡镇和80%的建制村通公路,“十一五”期间,解决180个乡镇和2078个建制村通公路,完成18349公里乡村公路建设。到2020年,乡村公路初步实现网络化,乡村公路的发展水平与乡村经济发展基本适应,为实现农村小康提供保障。
  (三)全力支持配合乡村公路建设。乡村公路建设涉及各级政府和多个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主动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收取费用、干扰乡村公路建设秩序,努力在全区建立“政府重视、部门协同、地方负责、齐抓共管、社会参与”的乡村公路建设新机制。
  二、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建立上下协调的工作管理机制
  (四)明确管理机制、转变工作方式。乡村公路建设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管理机制,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依靠农牧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动员全社会力量,促使乡村公路建设从部门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从行业行为转变为社会行为。乡村公路建设重点项目由地(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与管理,一般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建设与管理。
  (五)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职责。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自治区发改、财政部门制定全区乡村公路发展政策、规划,制定工程建设技术政策,协调、落实乡村公路建设资金;做好乡村公路建设项目申报,汇总、审核各地(市)申报的年度建设项目、建设计划,审批乡村公路重点项目;指导、监督全区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协调解决乡村公路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参加重点项目交(竣)工验收。
  (六)地(市)交通主管部门职责。地(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财政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建设规划,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项目,组建重点项目建设法人;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对乡村公路建设一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与技术进行巡查和动态管理,协调解决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建设工程交(竣)工验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建设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
  (七)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一般项目建设法人,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项目;对乡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负责,对工程进度、技术进行巡查和动态管理,协调建设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组织引导沿线农牧民以“群众投劳、适当补贴”的办法积极参与乡村公路建设。
  三、围绕重点,完善措施,推进乡村公路又好又快发展
  (八)继续贯彻落实优惠政策。认真贯彻执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公路交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06〕57号)中有关加快乡村公路发展的政策。对乡村公路建设前期工作扎实,地方政府和群众参与建设积极性高,建设环境优良,条件成熟的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实施,给予政策扶持。
  (九)项目类别划分。乡村公路建设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点项目:1. 项目路线总长50公里以上;2. 沥青路面、水泥路面、公路技术等级四级并且公路里程20公里以上;3. 独立大桥、特大桥、隧道以及项目中含有大桥、特大桥、隧道的;4.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为一般项目。
  (十)安排国家补助资金原则。交通主管部门要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安排分配国家补助资金。纳入乡村公路规划的一般项目,新建乡(镇)公路补助12~18万元/公里;新建建制村公路补助8~12万元/公里;改扩建乡(镇)公路补助6~10万元/公里;改扩建建制村公路补助5~10万元/公里。对部分地质情况复杂、施工难度大的路段,经调查核实,可以适当提高补助金额,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30%。重点项目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投资为准。
  (十一)拓宽筹资渠道。建立健全国家投入、各级政府辅助、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多形式乡村公路建设资金筹集机制。加大前期工作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投资,争取更多的项目进入国家规划。自治区本级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量的30%、国家安排的以工代赈和扶贫资金的20%用于乡村公路建设,乡村公路建筑营业税全额用于乡村公路建设,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从本级财政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乡村公路建设。积极鼓励各地利用内地对口援藏资金、单位捐助、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乡村公路建设。涉及项目勘察、设计、咨询、审查、管理、监理、监督等费用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安排解决。
  (十二)工程技术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西藏实际,通乡(镇)公路采用四级公路技术标准,通建制村公路可以采用西藏简易一级、简易二级技术标准。重点项目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其中特大桥、隧道工程应按两阶段设计;一般项目可做简易设计。
  (十三)注重环境保护。乡村公路建设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正确处理公路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应当在环保、水利、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建设项目与生态环境相和谐。
  (十四)项目组织管理。乡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勘察设计可以实行委托制。重点项目的路基土石方工程及一般项目,享受扶贫项目政策,由县乡人民政府组织当地群众实施。乡村公路重点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推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地(市)交通局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公路一般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乡村公路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可以一并进行。养护单位自交工验收之日起接养,次年纳入自治区财政养护补助资金范围正式设养,并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07〕9号)执行。
  (十五)资金监督管理。乡村公路建设资金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逐级拨付到地(市)、县财政,实行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乡村公路建设结余资金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基本建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应当用于乡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的管理方式,负责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监管,对乡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乡村公路建设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十六)目标责任。乡村公路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考核目标。自治区与地(市)、地(市)与县(市、区)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健全乡村公路建设项目领导负责制和目标考核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十七)维护群众利益,增加农牧民收入。乡村公路建设中,要积极吸纳农牧民群众参与,优先使用当地农牧民劳动力、租用农牧民机具、购买农牧民自采材料,农牧民能够实施的工程尽量交给农牧民实施,对农牧民群众自愿出工、出资修建乡村公路的,应当积极加以组织引导,给予鼓励和帮助。乡村公路建设应按有关规定签订公路工程劳务用工责任书,禁止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和工程款。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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