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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违法使用建筑工程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1 生效日期: 2007-03-2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包府办发[2007]7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开展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违法使用建筑工程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开展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违法使用建筑工程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精神,彻底解决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违法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消防违法使用工程)问题,为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违法使用建筑工程专项整治的通知》(内防委发(2007)1号)的要求,结合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消防违法使用建筑工程进行专项整治。
  一、指导思想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及相关消防技术规范,体现“科学发展、富民强市”的指导思想,从全面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和谐包头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切实消除建筑工程“先天性”火灾隐患和预防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标本兼治,坚决做到“隐患不整改,工作不停止”。对隐患严重且拒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特别是市级和旗县区级政府挂牌督办工程,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整改完毕。
  二、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包头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  智(副市长)
  副组长:赵荣宽(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孟建伟(市公安局局长)
  乌恩孟和(市监察局局长)
  耿志强(市建设委员会主任)
  武志亮(市规划局局长)
  李丹夫(市房管局局长)
  武二斌(市广播电视局局长)
  杨泽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马  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李  忠(市公安消防支队政委)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主任由郭立新担任。
  三、整治范围
  专项整治的范围主要是自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市范围内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违法投入使用的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变更用途的建设项目和单体建筑工程。
  四、实施时间
  专项整治工作从2007年4月20日开始到2007年12月15日结束。
  五、具体内容
  (一)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违法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责令业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消防审核、验收。
  (二)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不合格违法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责令业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要求申报整改方案,整改火灾隐患后申报复验。
  (三)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补办消防验收手续、拒不申报整改方案或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业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对不执行国家消防强制性规范标准、擅自改变系统功能、降低设计标准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依法查处的同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消或降低其资质。
  (五)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变更用途的建筑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消防审核与验收手续,凡未经消防审核、验收的建筑工程,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开工、预售、竣工等许可手续及房屋权属证书。
  六、步骤及措施
  专项整治工作按照调查摸底、组织部署、检查验收、工作总结四个步骤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7年4月20日至2007年4月26日)。全市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有关要求,对本地区、系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颁布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变更用途的建筑工程进行调查摸底梳理,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违法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要在2007年4月26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专项整治阶段(2007年4月27日至2007年11月30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上报及已掌握的情况,组织消防违法使用工程单位召开隐患整改专题会议,签定责任状,责令消防违法使用工程业主单位限时提交整改方案,筹措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措施;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火灾隐患认定及查处办法(试行)》准确界定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由市和旗县区政府实施分级分批挂牌督办,逐个销案。对于火灾隐患严重、社会影响大的“焦点”、“重点”消防违法使用工程,在2007年7月底前治理完毕;其它挂牌督办工程在2007年10月底前治理完毕,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同意后在2007年11月底前治理完毕。未列入重大火灾隐患的工程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跟踪督办,在2007年底前治理完毕。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消防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单位主管领导作出相应纪律处分。
  (三)验收总结阶段(2007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15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验收,并对具体整治情况写出总结材料,报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市各地区、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解决消防违法使用工程问题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把搞好这次消防违法使用工程专项整治作为根除火灾隐患、预防建筑火灾、维护社会消防安全的重要手段,作为确保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安全工作万无一失的重要措施,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行动,从执政为民、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其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设、规划、监察、广电、安全监管和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召开专题联席工作会议和消防违法使用工程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例会,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分工负责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全面落实。
  (二)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从设计、审核、施工、验收、使用诸环节上严格把关,切实堵住火灾隐患的源头。设计单位必须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凡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工程设计不得签发;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具体技术要求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弄虚作假;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消防技术标准严格对工程的消防安全进行审核和验收;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于造成后果和经指出仍不改正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检查和处理专项整治工作中执法不到位的问题,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安消防机构要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和标准对消防违法使用工程的整治情况进行审核验收,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消防违法使用工程的整治结果更要严格把关。市政府将对整治不力、失控漏管、行政干预、包庇纵容,导致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任务的有关地区、部门实施一票否决,在2007年消防工作责任状验收中取消评先资格,并进行问责追究;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应严肃处理。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全市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遵循“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认真总结经验,剖析存在的问题,按照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消防工作格局的要求,通过建立相关部门、单位间互通信息、联席会议、监督执法联动等长效工作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以巩固和深化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果,从源头上遏制消防违法使用工程的产生,今后不得再出现新的消防违法使用工程。
  (五)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使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及业主单位充分认识到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执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要广泛发动群众,强化公民监督举报意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定期公布专项整治成果,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在全社会形成“人人监督防治建筑火灾隐患、参与抵制消防违法使用工程”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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