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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2 生效日期: 2007-09-12
发布部门: 陕西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陕建发[2007]182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陵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省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与《建设部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一并印发给你们。请各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陕西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内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建质[2006]291号文件关于印发《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既有建筑幕墙,是指各类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墙。
  第三条 本省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
  第四条 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保修和维护责任

  第五条 施工单位承建的建筑幕墙工程在竣工交付使用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实施保修。
  第六条 施工单位承建的建筑幕墙工程竣工时,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其中必须并载明该工程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合理使用年限及今后使用、维护、检修要求,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七条 建设单位的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应包含设计依据文件、计算书、设计变更、工程材料质保书、检验报告、隐蔽工程记录、竣工图、质量验收记录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等。
  建设单位不是该建筑物产权人的,还应向业主提供包括《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在内的完整技术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八条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的确定:
  一、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其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人;
  二、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各业主应共同协商确定一个安全维护责任人,牵头负责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
  第九条 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其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及时制定日常使用、维护和检修的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主要包括:
  一、按国家有关标准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进行日常使用及常规维护、检修;
  二、按规定进行安全性鉴定与大修;
  三、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对因既有建筑幕墙事故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四、保证用于日常维护、检修、安全性鉴定与大修的费用;
  五、建立相关维护、检修及安全性鉴定档案。

第三章 维护与检修

  第十一条 既有建筑幕墙的维护、检修应由具有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安全维护合同应明确约定具体的维护和检修内容、方式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既有建筑幕墙的检修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对幕墙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修,此后每五年检修一次。检查的项目包括:
  1、幕墙整体有无变形、错位、松动,如有,则应对该部位对应的隐蔽结构进行进一步检查;幕墙的主要承力构件、连接构件和连接螺栓等是否损坏、连接是否可靠、有无锈蚀等;
  2、玻璃面板有无松动和损坏;
  3、密封胶有无脱胶、开裂、起泡、密封胶条有无脱落、老化等损坏现象;
  4、开启部分是否灵活,五金件是否有功能障碍或损坏,安装螺栓是否松动和失效;
  5、幕墙排水系统是否通畅。
  二、应对第一款检查项目中不符合要求者进行维修或更换;
  三、施加预拉力的拉杆或拉索结构的幕墙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时,必须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此后每三年一次;
  四、幕墙工程使用十年后对该工程不同部位的结构硅酮密封胶进行粘结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三年检查一次。
  第十三条既有建筑幕墙大修的时间和内容依据安全性鉴定结果确定,由具有建筑幕墙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幕墙维护与检修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五条 既有建筑幕墙的维护与检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维护人员的作业安全。

第四章 安全性鉴定

  第十六条 在国家相关建筑幕墙设计、制作、安装和验收等技术标准规范实施之前完成的建筑幕墙,以及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建筑幕墙,其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履行安全维护,确保其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 既有建筑幕墙出现下列情景之一时,其安全维护责任人应主动委托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面板、连接构件或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
  二、遭受台风、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
  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
  建筑幕墙工程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第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以后每五年鉴定一次。
  第十八条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须委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幕墙检测资质的企业承担。
  第十九条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委托,进行初始调查;
  二、确定内容和范围,制订鉴定方案;
  三、现场勘查,检测、验算;
  四、分析论证,安全性评定;
  五、提出处理意见,出具鉴定报告。
  第二十条 鉴定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性鉴定,提供真实、准确的鉴定结果,并依法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安全维护责任人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幕墙,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按照鉴定处理意见立即采取安全处理措施,确保其使用安全,并及时将鉴定结果和安全处置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行监督管理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检查本地区既有建筑幕墙的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
  是否符合有关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备案技术资料是否完整,工程档案是否已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二、监督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是否履行安全维护责任;
  三、对因既有建筑幕墙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既有建筑幕墙的质量安全问题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检举、投诉。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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