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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7年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和注册备案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9 生效日期: 2007-06-29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鲁国资法规[2007]4号

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各省管企业: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4〕44号)及我省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07年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和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时间和范围
  今年8月底以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的企业法律顾问,除2006年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外,均应参加继续教育并经注册管理机构考核合格。继续教育工作由省、市国资监管机构分别组织实施,有关职责分工、管理认证参照省国资委《关于开展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的通知》(鲁国资法规函〔2005〕13号)执行。企业法律顾问所在单位要保证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并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二、执业资格的注册备案管理
  2007年注册备案的范围包括:参加2006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的人员;原注册有效期满,拟申请重新注册的人员。注册备案的条件和程序参照省国资委、经贸委《关于做好2005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的通知》(鲁国资法规〔2005〕2号)执行。凡在省国资委申请再次注册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时需要交验《山东省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证书》。驻鲁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到省国资委申请再次注册时,应当持有《山东省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证书》或中央企业集团总部签章的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省国资委注册备案时间统一为9月1日至9月30日。
  三、组织要求
  各市国资监管机构接此通知后,应当抓紧筹备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确保这项工作于8月底前结束,并于9月30日前到省国资委集中办理初次和再次注册备案。各市国资监管机构组织继续教育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提前安排好师资和培训内容,保证教育质量,不得乱收费。
  我委拟于8月中下旬面向省管企业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请各省管企业于7月20日前,将参加继续教育的企业法律顾问名单报我委。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具体时间、地点、班次另行通知。
  联 系 人:政策法规处  董先军  陈国梁
  电    话:0513-85103699(传真)
  电子信箱:guoziweifaguichu@jnnc.com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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