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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1 生效日期: 2007-12-21
发布部门: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阿府发[2007]2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府发〔2007〕51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策宣传
  实施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改善生态环境作出的重大决策。自2000年我州率先在全国实施退耕还林以来,工程覆盖全州13个县、203个乡镇,涉及11.17万退耕农户、51.5万农民,国家下达补助资金11亿余元,是我州生态建设史上国家投入最大、覆盖面最广的重大工程。8年来,工程建设进展顺利,为推动我州构筑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扶贫开发作出了积极贡献,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扶贫工程、生态工程。
  今年,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从退耕还林工程区的实际出发,从广大退耕农户的现实需求和长远生计出发,及时作出了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决定。除对现行政策补助到期的退耕农户继续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外,还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这是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的一项重要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退耕农户的深切关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州退耕还林工程启动早、涉及农户多、时间跨度长,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和巩固工程建设成果的任务十分艰巨。国家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是我州退耕还林工作面临的一个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国务院、省人民政府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握机遇,真抓实干,确保国家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工程建设成果得到巩固,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
  国家完善退耕还林政策,不是现行政策的简单延续。今后,各县人民政府要围绕“既要巩固好成果,又要使退耕农户的生计得到保证”这一主题,总结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中出现的匆忙上马、重实施轻管理、重补助轻质量、退耕农户等靠要思想严重等问题,认真研究和分析政策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可能出现的矛盾,增强工作预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化解矛盾。各县人民政府要立足县情拟定切实可行的贯彻意见。
  在第二轮退耕还林新政策出台后,各县、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体的作用,通过召开会议、发放公开信、张贴标语、宣传车流动宣传等多种形式,全面准确地宣传国务院、省人民政府通知精神,把政策真正交给基层干部和农民,让退耕户明白退耕还林的权利和义务,让基层干部成为宣讲、执行政策的明白人,营造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认真落实直补政策,确保现金补助到位
  国家政策规定,现行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期限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省政府根据我省民族地区实际,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对民族地区的退耕还林实行全补政策,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10元。同时,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原省财政安排用于补贴民族县每年每亩退耕地30元的粮食补助资金,仍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2006年底前现行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各县、州级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对退耕农户的直补政策,按照原有的资金渠道和兑现方式,坚持“严格检查验收、认真搞好公示、及时兑现到户”的工作要求,将直补资金不折不扣地兑现到退耕农户手中。涉及到业主(大户)承包退耕还林地的,补助资金应全额兑现给原土地承包经营农户。业主(大户)应与农户在公平、公正和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双方的权益,签定有效的书面合同或协议。各级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不得违背退耕农户意愿,强迫农民签订退耕地转包合同或协议。
  在政策落实中,既要为退耕农户着想,更要对国家生态效益负责。要对全州退耕还林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对退耕农户不履行管护义务、成效达不到要求、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暂缓兑现政策,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乡(镇)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整改,其所需费用由被整改的退耕农户承担,并待补植合格后兑现补助。
  三、制定专项规划,建立巩固成果长效机制
  (一)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中央财政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用于退耕农户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补植补造和后续产业等专项建设。各县、各部门要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详细调查基本农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补植补造、后续产业、退耕农户经济收入、家庭人口等情况,制定详细、切实可行的规划。
  (二)明确专项建设内容。国家政策规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内容必须与退耕农户挂钩,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长效机制。一是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解决退耕农户吃饭问题。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具备条件的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0.5亩高产稳产基本口粮田的目标。二是加强农村能源建设,解决退耕农户烧柴问题。各县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农村沼气建设为重点,加强节柴灶、太阳灶建设,适当发展小水电。农村能源建设资金,采取国家补助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三是实施生态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对居住条件恶劣、地处重要生态区位并已纳入易地搬迁规划的特困退耕农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四是搞好补植补造,确保还林成效。对林木保存率未达到合格标准的退耕还林地,及时补植补造,调整和优化树种结构,充分发挥林地生态、经济效益。五是发展后续产业,解决退耕农户持续增收问题。依托退耕林地和林木资源,大力发展种植、养殖、生态旅游等后续产业。加大集约经营力度,创新经营机制,促进退耕农户稳定增收。
  (三)专项规划的编制及报批程序。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要综合考虑退耕还林的经营管理措施、退耕农户近期生计及长远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远近结合,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可能和需要,自下而上、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专项规划要与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等各专项规划相衔接。
  县级专项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各县要按照每年每亩退耕地不低于2元的标准,制订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安排方案,并随专项规划上报。
  州级专项规划由州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编制工作由州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州林业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农业局、州畜牧兽医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农机管理局、州粮食局、州扶贫两资以工代赈办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其中,基本口粮田建设和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由州农业局牵头,州发改委、州国土资源局、州财政局、州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参与;生态移民规划由州扶贫两资以工代赈办牵头,州发改委、州国土资源局、州移民办、州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参与;后续产业发展规划由州林业局牵头,州发改委、州扶贫两资以工代赈办、州财政局、州农业局、州畜牧兽医局等有关部门参与;补植补造方案由州林业局牵头,州发改委、州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参与。州级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州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和评估,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州级专项规划和工作经费安排方案经省政府审批后,作为安排年度项目、专项资金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四)科学编制退耕还林规划。各县要在原有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25度以上坡耕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耕地控制总量、确保农民人均不低于0.5亩基本口粮田的要求,实事求是地编制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规划要结合我州扶贫开发和综合防治大骨节病试点工作,突出治理重点,尊重农民意愿,保证建设成效。同时,对荒山造林和封山育林一并进行规划。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经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审查盖章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核上报。
  四、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措施,强化工程监管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退耕还林工程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的原则。各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对本辖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工作负总责,县长为第一责任人。州人民政府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通报,严格考核奖惩。要层层落实巩固成果的目标和责任,逐乡、逐村、逐户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批准的专项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实行“谁牵头规划,谁组织实施,谁负责验收”的部门责任制,确保专项建设顺利实施。各县要切实解决退耕还林工作经费,落实补植补造、抚育管理、病虫害防治等巩固成果的必要经费。
  (二)明确职责,加强部门配合。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涉及面较广,牵涉部门多。各部门在退耕还林工程中务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加强联系,共同抓好退耕还林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退耕还林工程政府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贯彻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落实退耕还林政策,切实维护退耕农户利益。要严厉查处退耕地毁林复耕等情况,对辖区内的破坏森林资源、违规使用退耕还林资金、严重侵害退耕农户利益和工程建设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等案件,进行责任追究。
  退耕还林管理乡(镇)一级是关键。乡(镇)政府务必积极协同林业主管部门搞好检查验收,督促农户搞好管护,积极汇报出现的问题,管理好退耕还林档案,加强政策兑现工作,积极协调、履行管理义务。对乡(镇)部门不履行退耕还林管理义务,造成重大工程问题的,县人民政府要对相关乡(镇)领导从严从重处理。
  林业部门要加强退耕地工程质量管理,按规划进行设计,把好种苗质量关,抓好施工栽植、全程管理、检查验收、补植补造、督促整改、发展后续产业等工作,及时办理林权证。农业部门要搞好退耕农户基本口粮田建设,通过综合措施,提高粮食总产量;要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太阳能、沼气、小水电建设等,进一步解决农村生活烧柴用能问题。州扶贫两资以工代赈办要做好退耕还林生态移民统筹工作,整合资金,倾斜扶持退耕农户。财政部门要检查资金拨付情况,督促检查是否有违规滞留、平调、挤占、挪用等问题,纠正违规使用工程建设资金,查处工程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违法违纪案件。发改委要监督检查各级计划部门是否按国家和省下达计划实施工程,检查各相关职能部门、工程单位有无擅自扩大或缩减工程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变更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审计部门负责完成工程资金效益审计,协助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监察部门要监督检查工程的建设质量、资金使用管理和退耕还林政策兑现等。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相关规定进行职责分工管理。
  州、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实行一年2―4次的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要及时报告职责分工内的工程进度及进展情况,针对出现的问题积极沟通协调,找出解决办法,及时整改;通报工程出现的重大问题,实行退耕还林工程动态管理;严格执行退耕还林联合执法监察制度。
  (三)强化监督,严格检查。各县要组织开展阶段验收,认真核实退耕还林面积和质量,确保工程建设成效。对退耕还林成效较好的县,可在不影响退耕还林成果、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在林业主管部门的成效确定和乡(镇)政府的监管下,允许农民间种豆类等矮秆农作物,以耕促抚、以耕促管,严禁毁林复垦。要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监督办法,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要严格资金支出管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截留和挪用对农户的补助资金及专项资金。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特别是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四)健全机制,加强协调。各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退耕还林成果巩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加大统筹力度,将中央有关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农惠农财政资金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整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形成合力。要积极鼓励退耕农户和社会力量投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五)完善档案,搞好监测。退耕还林补助期限长,涉及农户多,成果巩固影响因素多。要切实加强退耕还林档案管理,确保工程档案系统、完整、规范和安全。各县要认真开展退耕还林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和退耕农户生计状况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影响成果巩固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巩固成果的措施。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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