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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7 生效日期: 2007-11-27
发布部门: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潍政发[2007]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全市社区卫生事业发展,优化城市卫生资源配置,满足居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省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3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卫生事业发展与改革的意见》(潍发〔2005〕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中心城区(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区,高新、经济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多元发展。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广泛吸收各类卫生资源,促进优质卫生资源向社区转移。
  2、突出公益性质,完善补偿机制。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通过政府购买等形式,对社区卫生服务进行补偿,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3、统筹规划,属地管理。在市政府统一规划的前提下,优化配置现有医疗卫生资源,逐步健全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打破行政和所有制隶属关系,由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所有社区卫生机构的建设和日常监管。
  4、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以满足城市居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目标,中西医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5、市区联动,区办市助。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规划的制订,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人财物和政策支持。
  (三)任务目标。用三年时间,逐步建立起既能满足城市居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又能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既安全有效又便捷经济,既体现效率又突出公平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1、到2007年底,实现“双百”目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100%的居民,社区公共卫生项目覆盖100%的居民。
  2、到2008年,实现“双百双零”目标。在“双百”基础上,实现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挂号零收费、基本用药零加成”。
  3、到2015年,实现“双百三零”目标。在“双百双零”基础上,实现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辅助检查零收费。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划设置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凡是中心覆盖不到的地方,根据人口密度和居民医疗需求,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根据“网格化”管理和“10分钟就医圈”的要求,结合中心城区实际,计划用三年时间,设置16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60处社区卫生服务站。2007年建设12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30处社区卫生服务站,并全部投入运行。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由现有具备条件的一、二级医院转型设立,也可由中心城区大医院直接下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直接下设,也可由社会力量参与设置。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精神,实行“五统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制度、统一药品采购、统一考评)规范化建设。每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其中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低于1500平方米。每处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准入与退出。引入竞争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准入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具体招标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政府采购中心等部门制定。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和绩效考评机制,凡考核不达标的,取消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资格。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能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突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连续性、长期性、系统性诊疗服务。
  (一)保证城市居民优先得到公共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首先为城市居民提供免费公共卫生服务,实现“防保政府管,居民不花钱”的目标。
  (二)保证城市居民得到基本医疗服务。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开展,为城市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社区诊治,逐步实施社区基本药物“零加成”,实现“小病在社区,小病低收费”目标。
  (三)保证慢性病得到有效控制。采取慢性病社区综合干预措施,为患高血压、糖尿病、脑血管病等的慢性病人提供早诊断、早控制的有效手段,切实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监管。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社区卫生服务规划,负责审批许可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凡不符合规划的,一律不得审批。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依法监管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许可和日常监管情况进行二级监督。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管理。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社区卫生管理机构负责落实财政补助经费,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规范、技术标准和考评办法,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运行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依法独立设置的法人机构和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体,通过组建“全科医生团队”,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模式化、一体化管理。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分工协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建立分工协作机制。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要调整职能,将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业务指导。科学界定城区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城区大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城区大医院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建立合理分工、双向转诊制度和标准,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
  五、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大市区两级政府财政投入。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型建设补助。给予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万元、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6万元的补助,用于房屋修缮和设备添置。所需资金由市、区按5∶5的比例分担。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转补助。通过政府购买的形式,根据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质量、效率等,按年人均成本1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区按2∶3∶5的比例分担。同时,社区基本药物零加成按年人均15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按5∶5的比例分担。
  3、社区卫生人才培养补助。从2007年开始,市级财政对社区卫生人才培养进行资金补助。补助分三年进行,每年投入50万元。
  4、数字化社区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补助。市级财政一次性投入70万元,用于支持建立数字化社区服务管理平台。
  (二)区级政府负责协调提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新建或改造小区由市级规划、建设部门按照社区卫生机构建设标准预留业务用房。已建成的居民小区由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提供业务用房。
  (三)完善医疗保障支持政策。将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将符合规定的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建立“逐级转诊”和“双向转诊”制度。确保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个人自付费用比例低于二级和三级医院。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才技术支持。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才技术支持机制。三至五年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轮流到大中型医院进修学习不少于半年;大医院业务骨干轮流到社区义诊,城区二、三级医院技术人员在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前必须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累计一年。预防保健机构负责为社区卫生机构培养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人才,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五)社区基本药物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区级政府(管委会)作为招标方,统一委托市级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并与中标公司签订协议,统一配送,统一价格,零差率销售,进行价格公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社区基本药物目录。
  (六)税费优惠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
  六、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要高度重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将之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成立以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街办、居委会要认真履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职责。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实施工作考评和行业监管。积极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发挥中医特色和优势,促进社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健康发展。
  (三)发改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四)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作为社区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与社区建设、残疾人康复等工作的协调,落实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发挥社区服务机构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五)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财务收支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办法,加强资金监管,参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
  (六)人事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引进、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引导优秀人才到社区工作。
  (七)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编制管理。
  (八)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
  (九)规划、建设部门负责落实新建和改建城市居民小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
  (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十一)物价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督促落实药品价格政策,并依法加强监督。
  (十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
  各县市和滨海开发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订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积极推动全市社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本意见由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ΟΟ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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