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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地区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9 生效日期: 2007-11-19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行政公署
发布文号: 山行发[2007]42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局、处、办、室:
  地区财政局关于《山南地区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6日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山南地区特色产业发展,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规范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有效发挥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山南地区产业发展的要求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中所称的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和引导本地区特色和优势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思想是:立足本地区产业发展的比较优势,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政府产业政策为导向,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按照地委、行署关于发展特色产业的总体部署,本着做大做强、区域集中、提升质量的要求,积极支持特色产业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严格实行项目审批制,保证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开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必须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导向和具有地方特色;能够促进本地区特色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创新能力、推进产业集聚;能够增加农牧民收入和财政收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地区财政局负责管理,统一安排,滚存使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上级财政安排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的结余资金;
  (二)本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本级财政安排的旅游促销资金;
  (四)本级财政存量财力安排的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
  (五)专项资金上年结转部分及利息收入;
  (六)其他符合使用用途的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对象
  (一)使用范围
  1、旅游人文资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宣传;
  2、传统藏药的剂型改良、配方革新和规模化生产;
  3、高原特色生物及绿色食(饮)品的开发与深加工;
  4、矿产资源的开采加工;
  5、农畜产品加工和民族手工业产品生产加工;
  6、新型建筑材料和地产建筑材料的开发利用;
  7、高新技术产品及主要产品升级换代的科研开发;
  8、其他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和产品。
  (二)使用对象
  本地区范围内涉及上述资金使用范围的行业主管部门和本地注册的独立核算企业、行业协会、农村合作组织以及农牧民自发形成的专业合作组织均可申请特色产业发展资金。各县通过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申请。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使用方式:
  (一)有偿使用方式:即财政资金拆借方式。本地区特色产业项目发展前景好、回报率较高的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时可以申请拆借资金。拆借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30—50%收取资金占用费。申请拆借资金必须提供抵押或担保,抵押或担保的规定另行制定。
  年度安排的有偿资金占当年特色产业发展资金总量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二)无偿使用方式:包括资金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三种方式。
  1、资金补助。用于支持本地区企业的科技研发;重点产品的更新换代、扩大生产和技术改造;产业发展项目承担单位的研究开发及中间试验阶段必须的补助资金;传统藏药剂型改良、配方革新;农牧业特色产品开发、引种、推广良种及生产、加工、储藏、保鲜等政府引导产生的特色产品差价及差别投入补助;旅游资源开发和宣传费用。
  2、贷款贴息。对具备一定技术水平和生产规模的项目单位开展规模化扩大再生产和技术革新改造的贷款予以贴息,以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扩大投资和生产规模,改进生产技术。一般按照承担单位申请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确定贴息额度,贴息期限1-2年。
  3、以奖代补。用于在项目实施中未得到任何国家补贴的项目和产品。主要对为特色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对农牧民增收、财政增收有实效,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的农牧区自发形成的专业合作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等团体、组织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以农牧民人均实际增加现金收入和企业实际上缴税收情况确定。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应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
  (一)申报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必须有相应的项目为依托,建立相应的管理规范。农牧、旅游、藏医、藏药、矿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的汇总申报。
  (二)申报的企业必须在本地区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会计核算较为健全,管理规范,重合同、守信誉、资信等级高,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40%,企业自筹的项目资金须占项目概算的40%以上,研发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2%以上。
  (三)申报的行业协会、农村合作组织等必须是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经合法登记的团体或组织。
  (四)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申报前必须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项目进行严格认真地评估论证,并提供真实可靠、严谨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或部门必须是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专业机构。
  第十二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应提供项目扩大规模化生产的评估论证相关材料、商业银行的贷款合同以及贷款银行的收息凭证等资料。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复核与报批
  (一)项目的申报。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团体、组织和承接单位,其申报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初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向地区财政局申报。
  (二)申请专项资金项目须提供如下材料:
  1、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包括相关部门、专家签署的评估论证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项目承担企业上年度及当期的财务报表、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或审计报告;
  2、承担单位需填报“山南地区特色产业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并按照附件(2)撰写申请报告,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三)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地区财政局对各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审后,进入项目库,通过筛选择优排序。
  (四)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的批准。由地区财政局根据年度资金可安排数,按年度项目库排序报地区行署审批后确定。项目确定后,由项目申报主管部门与行署、地区财政局签订《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责任书》。
  (五)专项资金的下达。专项资金由地区财政局直接拨付项目承担方。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企业和团体应将收到的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作“专项应付款”处理,项目竣工结算后,将形成的资产转入资本公积。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估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建立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机制,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各项目承担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年度终了将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进度、效益等情况的分析总结材料上报地区财政局。项目周期在一年之内的,各项目承担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之内将分析总结材料上报地区财政局。
  第十六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地区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产业发展项目的执行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监督检查的方式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或委托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列入专项资金计划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须经地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地区行署批准。对因故变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决算、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地区财政局。
  第十八条 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设备,一律不得转让或挪作他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未经批准擅自转移技术设备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追回专项资金等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还将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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