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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市“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2 生效日期: 2007-07-12
发布部门: 无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锡人口计生[2007]36号

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生委、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以及相关省、市文件的精神,迎接省人大组织的有关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禁止”)的专项督查,6月4日至11日,市人口计生委联合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全市24家医疗保健机构、2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3家药品经销机构进行了“两禁止”贯彻落实工作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全市“两禁止”工作得到了大部分市(县)、区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领导的重视,各地普遍成立了“两禁止”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并认真开展联合检查。各服务机构“两禁止”专项治理网络健全,建立健全了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业务处(科)室具体负责的“两禁止”工作小组。
   (二)责任明确,措施得力。各相关部门和服务机构认真组织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使全体人员政策法规清,重点处(科)室、重点岗位责任明,有效杜绝了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如:市妇幼保健院举办了分管院长、妇产科主任专题培训班,明确“两禁止”工作目标任务、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滨湖区、惠山区妇保所强化对所辖区相关医疗机构“两禁止”工作的规范及现场指导;市三院、南长医院、101医院、滨湖区雪浪医院对重点科室下达“两禁止”工作责任书,并与医院考核奖惩挂钩。
   (三)建章立制,管理规范。一是制度健全。各医疗机构能严格按照“两禁止”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十项制度”。二是管理正规。各医疗机构普遍按照市卫生局要求将本院配备的B超等产前诊断设备进行备案,在B超室、人流室、妇产科、手术室等相关场所设置“两禁止”醒目标记;绝大多数医疗机构能认真填写《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大多数医疗机构制定落实了药品购进、使用、登记制度,对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供货单位是否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进行核查,并将人工终止妊娠药物处方进行单独归档。三是依法执业。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均取得了母婴保健“终止妊娠专项技术”许可,相关人员基本能做到持证上岗;大多数医疗机构做到了凭证引产。
   二、存在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个别单位的领导对“两禁止”工作不够重视,在迎检时没有书面汇报材料,汇报草草了事;部分医院没有“两禁止”专项工作自查及学习培训记录台帐;不少技术服务人员对“两禁止”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掌握不全。
   (二)工作不规范。有的单位重点岗位人员依然有无证上岗现象,如宜兴市中医院、宜兴十里牌医院、宜兴计划生育指导站、玛利亚女子医院、新区医院;有的医院对相关处(科)室人员的培训不落实,虹桥医院妇产科主任对“两禁止”操作程序讲述不清;个别医疗机构的B超室、计划生育室、妇产科病房虽有警示标志,但不够醒目;个别单位实施医学原因引产没有《医学诊断意见书》,大部分计划外引产证明为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证明,崇安医院计划外引产甚至没有任何凭证;个别医疗机构人工终止妊娠药物处方没有单独归档,药品购销使用记录不全;个别药品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物批发给了未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
   (三)责任不落实。宜兴市中医院、山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没有签订责任书,有的医疗机构签订的责任书内容空泛,东亭医院相关科室人员对责任书内容不清楚。
   三、改进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各地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把“两禁止”专项检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宣传发动,营造氛围,统一思想,强化各级各部门及医务人员对“两禁止”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的学习和领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特别是主要岗位的一线医务工作者更要熟记、慎行,切实增强各级各部门及医务人员做好“两禁止”专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工作规范。各地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紧紧围绕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设备的购置、使用和管理,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前相关证明的查验和登记,手术、接生和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流产药物的购销、使用和管理等重点环节,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面规范产前诊断技术服务,除省卫生厅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坚决杜绝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依法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各地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各级责任,提升工作质量。各地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树立大局意识,把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作为义不容辞的任务;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理顺沟通和协商解决问题的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细化责任;要按照职责分工,以“两禁止”专项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各项任务的落实,确保“两禁止”工作取得实效。

无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无锡市卫生局
江苏省无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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