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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海珠中院《关于提请对海珠特区龙珠科技有限公司诉华盈(香港)地产有限公司、珠海特区北岭实业发展总公司楼宇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的生效判决是否确有错误进行审查的报告》的批复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9 生效日期: 2001-07-19
发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粤高法[2001]124号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提请对珠海特区龙珠科技有限公司诉华盈?香港?地产有限公司、珠海特区北岭实业发展总公司楼宇购销合同纠纷的生效判决是否确有错误进行审查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本案生效判决是否确有错误的问题。
  1.根据我院查明的事实,龙城项目所有的法律手续都是发给珠海特区北岭实业发展总公司?下称北岭公司?或北岭村委会的,其中《预售商品房许可证》是发给北岭公司的;而南光贸易公司没有取得龙城项目的任何法律文件,故北岭公司有权出售房屋,南光贸易公司认为其为真正的所有权人缺乏法律依据。即使南光贸易公司有证据证明其为实际的出资人,由于该公司没有取得龙城项目的合法开发主体地位,只能认定其与北岭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根据你院在报告中提供的情况,如果北岭公司是受南光贸易公司的委托代为办理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手续;华盈公司是受南光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南光贸易公司实施项目的施工和处理日常施工事务,那么这是南光贸易公司与北岭公司和华盈公司的内部关系,属另一民事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我院的终审判决不会影响他们内部问题的解决。另外,华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健生参加了本案的一、二审诉讼,且其又是南光贸易公司的副经理,在一、二审诉讼中南光贸易公司均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现在主张其有所有权,理由不足。
  因此,根据二审时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本案现在的实际情况,我院对该案的终审判决并无不当。
  二、关于南光贸易公司在你院请求确认龙城项目所有权诉讼是否影响本案执行的问题。你院应当查明该南光贸易公司与本案的南光贸易公司的关系。如该南光贸易公司并非本案的南光贸易公司,或没有获得本案的南光贸易公司的授权,则可认定该南光贸易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可依法驳回其起诉。从现有材料看,提起诉讼的南光贸易公司是林健生私人所有的公司,成立于1999年7月,并非本案诉讼时的南光贸易公司。因此,本案不应因该南光贸易公司提起对龙城项目的确权之诉而中止执行,该诉讼并不影响本案的执行。
  三、关于本案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问题。在法院查封以前,南光贸易公司未办理任何预售与对外销售手续,故异议人不因购房行为而取得房产所有权。如异议人已支付购房款,则异议人与南光贸易公司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而非物权关系。法院在执行阶段只要查明这些购房合同在法院查封前未在房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手续,就可依法驳回异议,异议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解决其与南光贸易公司的债权债务纠纷,该债权债务的成立与否必须由法院经审理进行确认。因此,除中国华融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的执行异议需本院和云南省高院协调外,其他异议人的执行异议,应依法驳回。
  四、对已查封的房产,你院应立即采取执行措施,依法办理过户手续。
  请你院抓紧依法处理,尽快执结本案。
此复。

二〇〇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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