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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15 生效日期: 2008-02-15
发布部门: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政发[200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确保完成全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就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目标责任制考核力度
  节能减排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生态市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县区年度节能减排考核情况经市政府审定后,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报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县区政府和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未完成年度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县区,暂停核准、审批和转报该县区实行合理用能联审的项目。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计划任务的县区,暂停审批该县区增加同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县区年度单位GDP能耗下降率、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率、COD减排、SO2减排四项指标,任何一项未完成的,由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在下一年度向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作出解释。
  重点企业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不得参加各类年度评优、评奖,不得参与明星企业、优质企业评选,不得给予财政补贴等政策性优惠。同时,将企业节能减排责任落实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二、严控高能耗高污染项目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超1.88吨标煤(以2010年全市工业增加值能耗目标值1.88吨标煤/万元为参照目标值)的所有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予备案、核准。
  需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污染物排放替代。未实行污染物排放等量替代的建设项目,一律否决。环保设施未按期履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一律停产整改。
  三、实行项目联审通报制
  实施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联审的项目,必须由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署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名后,由县区发改委(经贸委、经发局)出具正式转报文件。市联审办对各县区列入联审的项目建立台帐,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并将项目联审执行情况与年终考核挂钩。
  四、实施资金指标和收费价格调节
  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区,收取超能耗、超排污资金。单位GDP能耗下降率、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率、COD减排、SO2减排四项指标,每项指标征收300万元,在年度考核结束后由市政府统一收取,交由市财政统一保管。待“十一五”末,按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清算,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所收取的超能耗、超排污资金予以退还;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所收取的超能耗、超排污资金不再退还,并按节能减排贡献大小奖励给完成目标任务好的县区。
  依法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快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体系。依法有偿获得排污指标的企业,通过削减产能、清洁生产和深度处理等措施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经环保部门核准,其富余指标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同时,对超标准、超总量排污的企业,依法加倍收缴排污费;对超标准、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和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企业,一律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由当地政府责令其限产停产。
  严格执行国家差别电价政策。对高能耗企业、列入国家淘汰产品、设备目录和未完成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重点企业征收差别电价,收益部分全额上缴市财政,作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的补充。
  五、加快减排重点工程建设
  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管理,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对规划截污管网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对超标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污水处理厂,实行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对纳管企业实施限产限排措施。
  加强火电、热电脱硫设施运行管理,确保脱硫效率和脱硫设施运行率。同时,热电联产供热范围内的小锅炉,一律实施拆除。
  六、执行节能减排应急预案
  当省政府要求市政府实施节能减排应急预案时,根据应急预案内容要求,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县区率先实施应急预案,拉电限产,并按照损失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区向已完成的县区实施经济补偿。
  七、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重点用能企业中节能减排任务完成差的后位企业,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以及严重浪费能源资源的行为,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曝光。
  实行限期整治的超标准、超总量排污的污染源,逾期仍不达标、被依法停产或关闭的污染源,实施重罚的恶意排污行为,以及被追究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人员,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曝光。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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