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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严禁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节目转播中插播广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1 生效日期: 2008-07-11
发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
  近来,个别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转播和传输节目过程中,插播商业广告,甚至是非法的医疗、药品游动字幕广告,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为严肃广播电视节目转播传输纪律,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广播电视社会公信力,根据《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总局17号令)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广告播放管理,坚决杜绝在转播、传输节目过程中插播广告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线电视网络机构等广播电视转播、传输机构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决贯彻执行总局17号令和其他相关规定,令行禁止,坚决停止在转播和传输节目过程中插播任何商业广告。
  二、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有线电视网络机构转播、传输情况的监管,对违规问题,发现一起要严肃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对违规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机构,除对违规机构依法严肃查处外,还应建议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三、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广播电视广告监播系统的技术手段,要将对电视广告的监播前端扩展到有线电视分前端,以强化对节目播放、转播和传输的全面、有效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省、地(市)、县三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广告投诉受理制度,7月20日前应将本单位的广告播放投诉电话再次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必须及时核查处理。
  五、接到本《通知》后,省、地(市)、县三级有线电视网络机构要进行一次认真彻底的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必须及时整改到位,并防止出现反弹。各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相关机构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检查情况于8月1日前上报总局社会管理司。

200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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