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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自治州政务督查狠抓工作落实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2 生效日期: 2008-07-22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博州政办发[2008]7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维护政府决策部署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政令畅通,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督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6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的意见(试行)》(新政发〔2008〕16号),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加强自治州政务督查狠抓工作落实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政务督查落实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政务督查落实工作是建设高效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关键环节,是促进政府机关转变作风、提高效率的有效形式。近几年,各县市、口岸、州直各单位紧紧围绕自治州的中心工作,履行职责,干事创业,狠抓落实,推动了自治州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但也应该看到,有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还存在着布置任务多、督促落实少,研究决策多、解决问题少,政令不畅、效率不高的问题。特别是督查落实工作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责任不明确,导致一些问题不能及时有效解决,阻碍了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降低了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影响了高效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进程。当前,自治州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发展目标已经确定,工作思路非常清晰,关键在于抓好督查,促进落实,加快发展。各县市、口岸、各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督查落实工作的重要性,紧紧围绕政府职能转变,完善体制,理顺关系,明确责任,突出重点,提高办事效率,重点解决好推诿扯皮、作风浮躁、应付差事、超时办理等不落实的问题,努力实现从事务性督查向决策性督查转变,从被动督查向主动督查转变,从以督查部门为主的单项督查向协调各方联动的综合督查转变,从突击性、阶段性督查向经常性、制度化督查转变,推动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确保各项工作目标顺利完成,更好地为自治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突出督查重点。要始终把中央、自治区、自治州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摆在政务督查工作的首位,重点围绕以下十个方面开展督查工作。一是上级党委、政府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二是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全州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三是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重要的综合性会议、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四是自治州党委、人大常委会转来的批示件、督办件的落实;五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任务及所属部门主要工作考核目标的实施和落实;六是上级政府和州政府领导重要批示、交办工作的贯彻落实;七是州人大常委会决议、政协常委会建议案的落实,州政府及所属部门承担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八是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给州领导带有全局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九是州政府领导下基层检查工作,开展调研时提出要求办理的事项;十是经领导批准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二)讲求督查时效。各级督查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和督促检查意识,积极协调组织开展各项督查活动,对需纳入督查的事项,及时督促抓落实。对年度目标任务,各承办单位要按月、按季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决策督查和专项督查事项,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也要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适时报告进展情况;对领导批示和其他交办事项,要快办、快结、快反馈。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即时报告办理结果。对特别紧急的事项,要做到急事急办,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督查机构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经同意后,按照新的要求办理落实。
    (三)提高督查质量。一要坚持依法督查。督查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进行,坚持令行禁止,坚决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性;二要坚持“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对上级下达的督查事项要亲自抓,严格把关,并对督查结果负责,确保督查事项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承办单位反馈办理情况必须内容全面、信息准确、文体规范。对格式不规范、意见不明确、事实不清楚、结论不准确的,应退回重办重报;三要坚持讲实话、报实情、求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全面、准确地反馈贯彻落实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提供对政府抓决策落实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四要坚持实事求是、真督实查。各级政务督查人员要敢于坚持原则,敢负责任,客观真实地反映督查情况。对一些重要的事项或棘手问题的督查办理,要一抓到底、跟踪督办,务求水落石出,为政府正确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依据。
  三、健全制度,规范程序,确保政务督查顺利推进
    (一)完善办理落实制度。一是完善州人民政府督查室督查工作细则,进一步明确政务督查工作的任务、原则、要求,使每项督查件在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确保政务督查纳入制度化轨道。二是建立健全情况反馈、检查通报、交流联系等规章制度,努力形成行为规范化、岗位责任化、运转程序化的办理落实工作机制。三是建立督查事项考评奖惩体系,构建各级政府及部门知其职、负其责,全力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州政府督查室要经常性检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对不能按时完成督查事项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对督查事项曲解误办或变通办理的,主办部门不主动、协办部门不配合而影响工作的,责令有关单位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承办单位因同一事项被州政府督查室两次发出催办通知的,要移交州监察部门作出处理。对落实不力、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州监察部门要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州政府督查室每年要对各县市、口岸、州直各部门的政务督查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系统绩效考核范畴。
    (二)规范督查工作程序。一是督查立项。州政府督查室年初制定督查工作要点或督查计划,对督查范围内需纳入督办的事项予以立项;其它需纳入州政府督办的事项,经州长、副州长或州政府秘书长批准后,予以立项。二是督件交办。对重要督办件,经州长、副州长或州政府秘书长签发后,以州政府督查室名义下达督办通知书,提出督查要求;对一般督办件,可采取电话督办、口头督办、协调督办等方式督促落实。在接到督办任务后,承办单位要及时组织力量予以办理落实。三是督查催办。对督办期限将至的重点事项,实行“提醒制”;对逾期未办的事项,实行“催办制”,必要时,采取上门催办或召开协调会催办。四是审核把关。凡要求反馈落实情况的事项,各承办单位都要有办理结果报告。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落实办理的事项,主办和协办单位之间要加强协调沟通,主办单位汇总时,要反映实情,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观点鲜明。对查办不力、情况不清、结论不准的反馈件,应退回重办重报。五是立卷归档。对督查事项形成的文件、资料必须收集齐全,按文书处理的规范要求,妥善保存和管理。
    (三)建立合理分工机制。对于事关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实行重点督查,强力高位推动。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切实转变作风,对重大事项和分管工作要亲自抓督查落实,加大工作力度,制定有力措施,了解办理情况,协调解决问题,特别是在安排布置重点工作时,要同时部置督促检查工作,一手抓决策,一手抓落实。对政府组织开展的督查活动,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参加;被督查方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接受对有关问题的协调处理。各级政务督查机构要积极开展直接的督查活动,为政府和领导同志进行督促检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和组织协调。纳入督查立项的督办事项,由同级政务督查机构牵头组织督查,或转本级有关部门、下级政府办理,政务督查机构负责催办督办、综合审核督查报告;未纳入督查立项的事项以及同级政府常规工作部署,由同级政府办公室相关科(股)室和有关部门负责督查督办;上级政府的督办事项,以督办通知书下达的,由本级政府督查机构组织督办落实,以其它方式下达的,由本级政府办公室相关科(股)室根据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协调有关部门抓好督办落实。监察部门要将行政效能监察有机地融入政务督查,主动配合,积极参与,紧紧围绕优化发展环境、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大行政效能监察力度,切实解决行政机关和部门存在的办事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积极探索政务督查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群众监督等相结合的督查方式。
  四、加强领导,建好队伍,夯实政务督查基础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查责任。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督查工作,切实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加大力度,改进方式,注重实效,增强政务督查的权威性。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级、本部门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依法行政、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政务督查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研究督查工作,对重大问题及时听取汇报、作出批(指)示,并积极帮助解决督查机构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坚持把“求实、务实、落实”贯穿于决策实施的全过程,抓好督促检查工作任务的分解,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及时掌握督办动态,跟踪办理落实的进展情况,使决策落实到位,抓出成效。政府督查机构由同级政府常务副职主管、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直接领导。各级政府督查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和措施,认真履行对本地区政务督查工作管理、协调、服务职能,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政务督查工作网络,做到上下联动,左右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推动政务督查工作上新台阶、新水平。
    (二)健全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各县市、口岸要建立健全政务督查工作机构,明确督查工作分管领导和专(兼)职督查人员;各部门也要明确专职或兼职督查联络员,负责政务督查的上下联系、协调沟通、办理落实等工作,做到督查事项有人管、有人办。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要求,加强督查队伍建设。各级各部门要为督查人员提供、创造学习培训的条件,加强督查人员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要通过集中培训、考察学习、现场指导等多种方式,提高督查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政务督查人员应列席同级政府及部门部署工作的重要会议,调阅有关文件和档案,参与有关的调研活动,了解领导的决策意图和工作思路。要努力改善督查办公条件,为开展政务督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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