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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十一五”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6 生效日期: 2008-05-16
发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发改办社会[2008]1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广电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广电总局印发的《“十一五”全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规划》,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盲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主要采用直播卫星方式。广播电视直播卫星预定2008年6月发射,为了保证“十一五”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盲村”主要采用直播卫星方式进行“村村通”建设,是由“盲村”地理位置偏远的客观条件决定的,目的是解决听不到看不到的问题。这种方式节目套数多、接收质量好、建设运营维护成本低,并且使用我国自主研发的技术标准,安全可靠、便于加强管理,有利于巩固村村通,确保长期通,是解决“盲村”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各级发改、广电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措施,把工作抓紧抓好,确保工程建设取得实效。
  二、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为集中力量、有利于后期检查、确保建设效果,20户以上“盲村”建设以县(市、旗)为单位组织实施,以乡镇(苏木)为单位集中整片推进,确保安排一个,完成一个,不留遗漏。已经纳入当年“村村通”建设的乡镇(苏木),不得再列入下一年度建设范围。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建设方案,分步实施,扎实推进。建设方案要明确县(市、旗)、乡镇(苏木)、行政村及盲村具体名单和拟配置设备盲村农户数量,要明确年度工程实施资金来源和使用计划。
  各地年度建设方案由省广电部门负责编制,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各地在申报下一年度国家补助投资计划时,向国家发改委、广电总局提交审核后的年度建设方案及相关批复文件。年度建设方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三、积极落实建设资金。根据国办发[2006]79号文件精神,地方各级政府是“村村通”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资金原则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两级政府负责解决。国家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享受比照西部地区政策县(含福建省原中央苏区县)和西部地区。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各地要认真落实支农、惠农有关政策,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村村通”建设之名加重农民负担。
  四、核实直播卫星接收设备数量。根据国办发[2006]79号文件精神,中部地区(包括福建省)和西部地区 “盲村”所需直播卫星接收设备由国家统一组织招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招标结果与中标生产厂家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并支付货款。各地应根据农户的实际需求,认真核实和上报本地区直播卫星接收设备数量。各地上报的设备数量,将作为国家集中招标采购的依据。东部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盲村”所需直播卫星接收设备是否参加全国统一招标。直播卫星接收设备必须由具有内销资质的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并定向提供给经许可的安装单位,产品必须符合工业与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和广电总局关于卫星接收设施的监管要求。
  五、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各地各级发展改革、广电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及时沟通信息,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省级发展改革、广电部门要及时指导地市(州、盟)、县(市、旗)基层部门工作,充分调动基层部门的积极性。
  直播卫星接收设施必须由经许可的安装单位定向为经允许的境内卫星电视接收用户安装。各级广电部门要做好工程具体实施工作,加强与生产企业的联系、配合,统筹安排好设备安装、调试进度,协调好设备后期维护维修工作。
  六、做好宣传工作。各地要做好直播卫星“盲村”建设的政策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张贴公告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要宣传到村、宣传到户,让广大农民真正了解国家的政策,切实把好事办好。
  七、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各级发展改革、广电部门在“盲村”直播卫星建设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政策法规,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建立本地区“村村通”工作监督管理制度。要对建设方案制定、资金筹集和使用、设备采购和发放、工程验收等各重要环节进行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本着“稳妥、实效”的原则,认真研究制定设备的发放具体措施,严格按照年度建设方案确定的县(市、旗)、乡镇(苏木)、行政村及盲村具体名单,由县级广电部门组织设备定向安装。要对安装直播卫星设备农户登记造册,加强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八、国家已下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2007年和2008年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设任务,由于直播卫星推迟到2008年6月发射,2007年和2008年建设任务将一并实施。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6月10日前将本地区需要直播卫星接收设备数量清单(包括接收天线、卫星接收机、高频头)报广电总局“村村通”办公室,并明确设备发往地点(省或县)。请尚未上报2008年工程建设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需要调整2007年工程建设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家下达的建设任务抓紧核实完善,与设备清单一并上报。
  联系电话: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 010-68501636
  国家广电总局计划财务司  010-86093185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广电总局办公厅
二00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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