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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5 生效日期: 2001-05-15
发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1]25号
 
  为了维护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保护路产路权,保障车辆运行快速、安全、畅 
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高等级公路建设和加强高 
等级公路管理的决议》,按照“统一管理,综合执法”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特通 
告如下: 
  一、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乘车人,养护作业人员以及公路沿线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电瓶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 
,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其他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否则,造成的 
交通事故责任自负。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和作业车辆不适用前款规定。作业人员应着安全标志服 
。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喷涂统一的标志颜色,行驶和作业时均应开启示警灯。 
  三、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驾驶员事先应对车况和装载进行安全检查。进入高 
速公路后,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交通、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禁止下列 
行为: 
  (一)超速、超载、右侧超车、穿越中央分隔带; 
  (二)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或者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 
  (三)载重车和大型车在长上坡路段不按规定行驶或时速低于50公里时变换 
车道; 
  (四)大型车在同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路段不按规定靠右侧行车道行驶; 
  (五)行经隧道的车辆不开启近光灯; 
  (六)随意长时间停车、停车上下乘客或装卸货物; 
  (七)尾气排放黑烟的车辆上路行驶; 
  (八)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 
  (九)无5年以上客车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的驾驶人员从事高 
速公路客运驾驶; 
  (十)无高速公路客运线路标志牌的车辆载客; 
  (十一)非高速公路专用救援、排障车拖曳、牵引故障车或事故车; 
  (十二)货厢内载人,客车内站立,驾驶员和前排乘座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 
带; 
  (十三)无防雾灯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四、通行车辆遇有能见度降低的情况时,驾驶员应降低车速。开启近光灯,前 
、后位灯,雾天还应开启防雾灯,并同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五、通行车辆发生故障时,驾驶员应当迅速将车辆转移至应急停车带,同时开 
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100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还必须开启前 
、后位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 
  六、通行车辆因故障、事故不能驶离行车道的,驾驶员应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 
,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迅速向后车示警,并协助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将故障车就近 
拖离现场。 
  七、除发现犯罪嫌疑情况的、执行紧急任务的人民警察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人 
员外,任何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车检查。 
  在高速公路上执行检查任务必须按规定着装、佩带有效执法证件,值勤车辆应 
有明显警示标志,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八、通行车辆运载危险品或者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物品通过高速公路时, 
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悬挂明显的反光警示标志,按指定的路线、时间、速度 
行驶,危险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员应当派员随车押运。 
  载运危险物品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隧道和桥梁上停放。 
  九、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应按标志和信号灯指示减速驶入收费车道,停车缴费 
。 
  国家规定免费通行的车辆,应主动停车,经查验后方可通行。 
  对拒不按规定缴费,造成收费车道堵塞,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由高速公 
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移。 
  十、因自然灾害、施工以及重大交通事故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时,高速公路管理 
机构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交通、临时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理 
措施,并以交通标志显示或在出入口张贴通告。 
  车辆通过以上交通管制路段时,应遵守现场设置的标志指示,减速行驶。 
  十一、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非法 
占用。 
  十二、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设置平交道口; 
  (二)擅自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临时设施; 
  (三)随地丢弃烟蒂、果皮、纸屑、瓶罐等废弃物或向高速公路投掷石块等妨 
害车辆正常行驶的物品; 
  (四)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或标语; 
  (五)未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同意进行施工作业; 
  (六)挖砂、取土、采石、开矿; 
  (七)种植植物、倾倒垃圾、弃土、挖沟引水; 
  (八)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 
; 
  (九)非施工、管理单位车辆行驶尚未交付使用的路段; 
  (十)擅自占用、拆除、移动、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其他行为。 
  十三、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辖区内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支持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协助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执行公务。 
  十四、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爱路护路。 
  鼓励公民检举揭发破坏公路及其设施的行为。 
  十五、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高速公路管理 
机构依照道路交通管理以及公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处理。 
  十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渝涪高速公路管 
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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