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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州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08 生效日期: 2008-11-08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更加有效地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对全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云南行政复议条例》执法情况检查的建议,现就加强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性
  (一)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在实际工作中,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需要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和化解,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作出的大多数行政行为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具体利益。因而,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既是行政复议的主体,又是行政应诉的主体。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是依法解决因行政争议引起的社会矛盾的重要法律途径。在新形势下,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尤其是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引导人民群众以合法的、理性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民、及时、快捷处理行政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特殊功能,将大部分行政纠纷及时解决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行政组织内部,避免因矛盾久拖不决而激化或者扩散,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特殊的重大现实意义。
  (三)提高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能力和水平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紧迫任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实施以来,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快捷处理行政纠纷,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存在不足。从总体上看,行政争议呈增多的趋势,既反映了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提高,也反映了我省处理行政争议措施尚未到位,处理行政争议机制不健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制度在州、市、县(市、区)未得到有效执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行政争议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因此,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把他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的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措施
  (四)加大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知晓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作用。要坚持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向领导宣传与向群众宣传相结合,向城镇宣传与向农村宣传相结合,法律条文宣传与案例宣传相结合。在宣传方式上,要充分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的互动机制,利用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契机进行宣传;在宣传内容上,既要宣传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内容,也要宣传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作用和行政复议“定纷止争”的主要优势和社会效果。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以及公告栏、宣传栏等,以贴近人民群众的语言和方式,广泛宣传,引导舆论,把行政复议制度普及到千家万户,努力营造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加强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州(市)政府部门行政复议机构队伍的建设。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专职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应由2名以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六)保障行政复议工作开展的必要条件。行政复议宣传、案件听证、案件办理、调查取证等行政复议活动经费要列入行政机关正常的行政经费。同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予以保障,单独列支,专款专用。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必需的交通工具、设备、工作条件,行政复议机关要给予保障,使行政复议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七)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加快行政复议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要认真组织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资格培训考试,未取得行政复议资格的人员不得上岗;要根据工作实际,不断充实行政复议人员队伍,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
  (八)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及时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对不履行法定行政复议职责,有案不受、违法办案或者拒不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决定的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九)建立完善制度。如听证制度、和解制度、驳回制度等。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重大案件备案、定期报告、意见书和建议书、行政复议人员培训和表彰奖励等制度。
  (十)建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工作联系机制。行政复议工作与行政诉讼、信访工作关系密切,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工作机制,使之形成合力,对依法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途径;对依法属于复议前置的行政争议案件,要引导当事人先行复议,降低群众的上访率。
  (十一)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参加复议听证制度。凡发生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或者参加行政复议听证。法定代表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应诉或者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委托副职领导出庭应诉或者参加行政复议听证。
  (十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本单位涉及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行政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做好答辩、提供证据、出庭应诉和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各项工作。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十三)省、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帮助其解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的考核范围。对行政机关“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不参加听证”的情况,予以通报。
  (十四)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及法制机构,要积极协助本机关负责人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职责,推动建立并完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要积极协助行政复议机关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要积极协助行政复议机关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对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五)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工作负总责。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定期向上一级行政复议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状况分析报告。 二○○八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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