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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大气环境质量三年大变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2 生效日期: 2008-08-22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08]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大气环境质量“三年大变样”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任务和时限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石家庄市大气环境质量“三年大变样”工作实施方案
  为从根本上改善省会的大气环境质量,实现“一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目标,依据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生态恢复为龙头,以污染减排为主线,宣传动员一切社会力量,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治理力度,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强化“量化管理、点状监督、责任到位、公众参与”管理模式,下大决心,采取超常措施,综合整治,削减总量,项目带动,重点突破,推动城市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供热格局的大变化,努力实现省会大气环境质量根本性改善。
  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制定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2008年,城市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年均浓度控制在0.06毫克/标立方米以内、二氧化氮年均浓度控制在0.062毫克/标立方米以内、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0.120毫克/标立方米以内;二级以上优良天数达到298天以上,力争达到300天。
  2009年,城市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年均浓度控制在0.058毫克/标立方米以内、二氧化氮年均浓度控制在0.060毫克/标立方米以内、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0.110毫克/标立方米以内;二级以上优良天数达到302天,力争达到305天。
  2010年,城市环境空气中三项主要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0.10毫克/标立方米以内、二氧化硫年均浓度控制在0.055毫克/标立方米以内、二氧化氮年均浓度控制在0.06毫克/标立方米以内;二级以上优良天数达到310天。
  三、今后三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
  (一)燃煤污染治理
  1.大力发展清洁燃料,调整城市能源结构。按照我市“煤改气”工作方案,由市发改委负责,在2008年11月底前完成省会城区30万户居民用户和15家工业用户、345家公福用户的天然气置换管道煤气工作。届时,省会主城区年可减少用煤量147万吨。
  到2010年,在天然气资源落实的基础上,依据《“煤改气”实施方案》和《集中供热规划》,有序推进“煤改气”工程实施,实现清洁能源用途用量的扩大和节能减排目标。
  2.调整城市供热布局,大力发展集中供热。由市发改委负责,2008年11月15日,确保南郊热电厂一期工程建成投运。根据热源建设情况,拆除市区石环公路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分散燃煤锅炉115台以上。
  市环保局负责在8月15前提出市区锅炉分布情况,市发改委根据供热范围,在8月底前提出具备拆除锅炉和烟囱条件的单位名单;市财政局负责拆炉补助资金的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拆除城镇建成区及近郊和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两侧以及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周边可视范围内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燃煤锅炉。
  由市发改委负责,2009年11月15日前,西郊热电厂一期工程建成投运。在南郊热电厂一期工程、西郊热电厂一期工程建成投运后,分别关停热电四厂、热电一厂,逐步关停卓达供热站、金马小区供热站、滨河供热站、青园小区供热站。市环保局负责拆除集中供热区域内分散燃煤锅炉。
  由市发改委负责,2010年11月15日前,良村热电厂一期扩建工程建成投运;根据天然气资源落实情况,适时启动河北华电石家庄热电厂九期燃气―蒸汽联合循环供热机组建设项目。热电三厂、良村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煤气公司、煤矿机械厂锅炉房、北焦供热锅炉房等单位燃煤锅炉关停;市环保局负责拆除集中供热区域内分散燃煤锅炉。
  由市发改委负责,在加快南郊热电厂、西郊热电厂和良村热电厂三大支撑性热电项目一期工程建设的同时,同步实施供热管网建设,积极谋划各项目二期工程和北郊热电项目,力争早日具备建设条件。预计到2010年,省会将形成以南郊热电厂、西郊热电厂、良村热电厂、石家庄热电厂、热电二厂等热源为主的供热格局。
  3.不达标排气烟囱治理。2008年10月底前,石家庄市区石环公路以内、市区城乡结合部及鹿泉上庄区域内的燃煤锅炉全部实现达标排放。
  2008年10月底前,环省会30公里半径治理圈内的鹿泉市、藁城市、正定县、栾城县政府负责,完成辖区内所有分散燃煤锅炉治理并达到《石家庄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9年10月底前,所有县(市)、区完成辖区内分散燃煤锅炉治理,达到《石家庄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加快污染企业搬迁,优化城市产业结构
  一是全面启动搬迁市区49家重点监控企业。2008年搬迁河北白沙烟草有限责任公司等12家企业;2009年搬迁石家庄市油漆厂等5家企业;2010年搬迁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等31家企业。二是做好五大基地建设。随着重点企业的搬迁,我市的工业经济将越来越依赖于五大基地的发展。必须严把五大基地准入门槛,选择技术含量高,污染程度小的企业,并严格要求企业治污设施与生产设施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从起步就做好企业的环境保护,尽量降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减轻对主城区的污染物传输。
  (三)建材行业粉尘污染整治工作
  2008年,井陉、平山等6县(市)、矿区年内拆除水泥机立窑18座。取缔井陉县、平山县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两侧石灰、钙镁、灰粉厂等建材企业113家。鹿泉市通过“上大压小,削减总量”,除保留鼎鑫水泥等5家新型干法水泥企业外,在今年拆除25座水泥机立窑的基础上,力争再拆除10座水泥机立窑。
  2009年,全市拆除所有水泥机立窑69座,其中,鹿泉市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水泥机立窑的拆除工作。同时,启动水泥粉磨站关停工作,力争2009年12月底前,将鹿泉市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粉磨站全部关停取缔。
  (四)推广使用优质低硫煤工作
  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2008年、2009年、2010年优质低硫煤推广任务分别达到550万吨、570万吨、600万吨,将其分解到各县(市)、区及重点用煤单位。
  (五)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1.由市环保局牵头,建设、城管、园林、交管、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等单位配合,2008年8月20日前,完成《石家庄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并报市政府批准下发。
  2.2008年8月下旬,在市区和四组团县(市)开展以扬尘污染为重点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一是由市建设局负责督导,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四组团县(市)政府具体负责,对建筑拆除期间的喷水、围挡等防尘措施进行统一要求。对拆迁作业已经完成,垃圾渣土要在拆除后三日内清运完毕。不能立即施工建设的,要用防尘网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进行简易绿化,年内市区所有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达标率100%。奥运会期间,停止所有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二是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禁止未实行密闭运输建筑施工土、砂等散料的车辆进入二环路内行驶。三是由市城管局负责,加强对建设施工工地的检查,对未采取密闭或加蓬遮盖措施,运输建筑施工土、砂的车辆,暂扣渣土准运证,没有渣土准运证的一律按高限处罚。市城管局全部实现机械化清扫和加大洒水冲刷频次,严格操作规程,主干道每日洒水达到三次以上。四是市园林局要及时回填清理植树挖坑的多余积土,对暂时不能绿化的裸露地面使用绿色覆盖网遮盖,并做好主要街道树池的美化改造工作,年底市区裸露地面绿化和硬化率达到70%以上。五是由市水利局、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严禁在滹沱河河道内进行挖沙工作。六是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区内所有的煤堆、灰堆要进行遮盖、围挡或棚化,增加洒水频次。对没有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按高限处罚。
  (六)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工作
  1.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环保局负责做好机动车尾气年检、路检和抽检工作。
  2008年,完成环保检测网络建设,实现市环保局与市交管局联网,实现车辆信息和检测信息资源共享。完成“遥感检测车”的选型和论证工作。4组团县(市)完成机动车环保检测线建设和验收评审,市区内机动车环保检测率达到40%以上。
  2009年4月,完成“遥感检测车”的招标购置工作和4组团县(市)以外其它县(市)矿区的机动车环保检测线建设和验收评审。市区内机动车环保检测率达到60%以上。
  2010年,全市全面展开机动车环保检测,市区内机动车环保检测率达到80%以上。
  2.市发改委在完善20座天然气加气站建设基础上,力争再建设2―3座天然气加气站。
  3.市交通局年内完成市区95%以上的出租车燃用天然气工作。市城管局年内完成市区33%以上的公交车改烧天然气工作。更新的出租车和公交车必须使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
  (七)重点大气企业监控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对170家重点大气企业的日常监管,每月进行2次以上现场监察,保证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监督国控、省控重点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稳定运行,每年进行4次以上监督监测。对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屡查屡犯、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偷放污染物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给予高额高限处罚,并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三年大变样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要加强调度指挥,定期召开例会,研究解决阶段性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深入推进。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环保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项目责任,狠抓责任落实。市环保局要牵头完成“石家庄市空气质量全面达标工作实施方案”的研究工作,细化年度工作目标和措施,作为我市实施大气环境质量“三年大变样”工作的依据,同时,加大对各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频次,定期分析大气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统一发布大气环境信息。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将各项工作、重点项目责任明确,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工作人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严格评比考核奖惩。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落实减排责任,对省“双三十”涉及我市的9个县(市)和企业,以及我市确定的15家重点企业进行严格考评。市财政局要制定节能减排项目贴息办法,鼓励企业实行节能减排。要将各县(市)、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当地政府年度环保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削减和监督管理未达到目标要求,对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进行诫免谈话,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撤销授予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市监察局、市环保局负责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及“三年大变样指挥部”。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强环境政策、知识的宣传,及时宣传报道正面典型。对领导不力、工作不实、进展缓慢的县(市)、区和部门要强化舆论监督,特别是对典型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曝光,并跟踪报道整改进度。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要建立环保违法案件有奖举报制度,积极发挥环保义务监督员作用,调动全社会参与环保、监督环保的积极性,促进各项环保举措落实到位。
  (五)加强监督检查。“三年大变样指挥部”要组织市监察局以及市委、市政府督查室,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法,对各级各部门落实环保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重要环境问题要挂牌跟踪督办,到期要帐。对工作懈怠、拖沓致使任务完不成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领导责任;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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