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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0-01-01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楚政办通[2008]5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事项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一日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
  (一)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人员、办公场地和工作经费。
  (二)县级以上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按归口管理原则,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指导、管理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把所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之中,统一部署安排。
  二、统筹安排"四项制度"实施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各级、各部门要将实施"四项制度"与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通过网站增设专栏或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项等方式,将服务承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资格要求、必备手续、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等具体内容,发布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运用全省统一规划建设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从试点开始,逐步推进电子化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等电子政务建设,促进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的落实。
  三、完善机制,拓宽渠道,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
  (五)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主动公开、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的工作机制,切实按照规定主动公开社会关注程度高的政府信息,及时更新公开的目录、内容,提高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质量。
  (六)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得以保密审查为由拒不公开政府信息。
  (七)要完善政府公报、新闻发布等信息发布渠道,将档案馆、图书馆等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各级行政机关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文件时,要明确移交文件的密级,注明是否可向社会公开。
  四、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程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八)各地、各部门应将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列入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向社会公开,制定统一、规范的申请表格、答复文本,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九)要按照《条例》规定及时登记审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答复,申请要件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申请人及时补正。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人同意,可按规定延期答复,但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并尽快答复。
  (十)要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行为。在相关收费标准明确以前,各级行政机关应按照收取成本费用的原则为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坚决杜绝乱收费。
  五、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云政办发〔2008〕60号)的规定,将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社会评议政风、行风范围,根据评议考核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十二)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工作,认真编制年度报告,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督促检查和人民群众监督。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以《条例》正式施行为契机,与监察、保密、法制等部门密切协作,通过网站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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