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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3 生效日期: 2008-05-13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拉政发[2008]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我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藏政发〔2008〕12号)精神,拉萨市人民政府决定于2008年开展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加强领导,科学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区情区力数据,为各级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主要目的。全面调查了解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和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市各类企业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普查的标准时点是 2008 年 12 月 31 日,时期资料为 2008 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区情区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组织领导,拉萨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拉萨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拉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拉萨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拉萨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拉萨市工商局、国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拉萨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拉萨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拉萨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拉萨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拉萨市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各县(区)也要成立经济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保证普查所需经费按时拨付到位。
  六、普查工作要求
  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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