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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8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4 生效日期: 2008-05-0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黑经法规发[2008]112号
各地市经委、有关单位:
  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08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备案对象
  (一)参加2007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的人员。
  (二)原注册有效期已满(上一次注册登记时间为2006年6月1日前),拟申请重新注册的人员。
  二、注册备案条件
  (一)申请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2.经所在单位聘用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3.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身体健康,能坚持在企业法律顾问岗位上工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管理机关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3.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三、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本人《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证书原件待注册培训时交注册机关登记注册使用。
  (二)企业聘任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证明。
  (三)填写完备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一式2份。
  四、备案程序
  (一)各地市经委负责组织当地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对有关申请注册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登记审核,并于2008年5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统一报送省经委政策法规处。
  (二)审核合格的人员统一参加省经委组织的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经过考试合格者,统一进行注册备案。
  五、注册备案
  对于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的相关工作,各地市经委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通知企业或企业法律顾问进行注册备案,组织审核并统一向省经委报送备案材料。各有关单位或企业要继续组织好本单位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材料的收集、登记、上报等工作,切实为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提供方便。各地市经委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要加强与企业沟通、协调,共同完成好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
  联系人:孙建军、齐治明联系电话:0451-82625488 附件:黑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略)
二○○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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