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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08年鹤壁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5 生效日期: 2008-04-25
发布部门: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鹤政[2008]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工商局、畜牧局、鹤壁供电公司等部门制定的《 2008年鹤壁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2008年鹤壁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圆满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局等部门 2008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 2008) 23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积极推进已投运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环保验收工作。加强对电力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对铁合金、电石和化工等行业进行环境综合整治。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使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得到保障。继续对卫河流域进行环境综合整治。指导 8个行政村开展生态文明村建设,初步解决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通过整治,使全市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确保完成 2008年度化学需氧量( COD)在 2007年基础上削减 5.8%、二氧化硫( SO2 )削减 6.5%的目标任务,推动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形成减排效能,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部实现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1. 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
  进一步加大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力度,加快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完善干、支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能力;加快山城、淇滨两个污水处理厂脱氮能力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脱氮能力。
  4 月底前所有的污水处理厂要完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联网工作; 5月底前,山城、淇滨两个污水处理厂管网达到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实现稳定规范运营, 11月底前建成脱氮设施并投入运行,出水氨氮浓度达到 GB18918-2002一级 A标准。
  浚县污水处理厂 5月底前完成环保验收。淇县、浚县两个污水处理厂 9月底前管网要达到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 10月底前实现稳定规范运营。
  2. 工作责任
  以上工作由各有关县(区)政府和市建设局负责落实,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市环保局、发改委负责督查。
  (二)加快电力企业脱硫工程建设和清洁生产审核
  1. 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
  2008 年度,所有电力企业脱硫设施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已建成的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并通过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万和发电有限公司 10月底以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2. 工作责任
  以上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监督落实。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三)对铁合金、电石行业进行综合整治
  1. 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
  对全市铁合金、电石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确定整治措施、目标、完成时限。对建设单位未取得环保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依法给予处罚。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省相关政策,环保手续完备但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进行限期治理;企业治理技术要符合《河南省铁合金、电石、刚玉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要求》。
  4 月 30日 前对所有铁合金、电石生产企业进行核定,确定限期治理和关闭企业名单并报市环保局备案。核定审查要完全彻底、不留死角。如有瞒报漏报的,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实施关闭的企业要在 6月底前按四条标准关闭到位。
  符合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条件的企业,在立即停产、停建的同时,要按照要求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取得环保行政许可之前不得生产或建设。对限期(停产)治理的企业下达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各企业要按照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对在 11月底前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生产供电。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但符合现行环境准入条件的新建项目, 4 月30 日前 停产(停建)到位,6月底前完成环评等有关环保手续,按环评批复要求完成验收治理任务后,经环保部门同意方可(试)生产。
  2. 工作责任
  以上工作由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需停止供电的企业,由市环保局提供名单,鹤壁供电公司负责落实。
  (四)继续开展山城区助剂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 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
  6 月底前关闭华夏助剂有限公司、康博联合橡胶化学厂所有生产线,金昌化工有限公司、宏松促进剂有限公司搬迁完毕。
  12 月底前,华夏助剂有限公司、康博联合橡胶化学厂搬迁完毕。
  2. 工作责任
  以上工作由山城区政府负责落实,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五)进一步加大卫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1. 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
  各有关县(区)要根据市政府制定的 2008年、 2009年河流出境断面水质目标要求和污染物减排目标,结合县(区)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制定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计划、工作责任。对已经达标排放但不能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排污企业,实施限期深度治理。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对届时没有完成停产治理任务的重污染企业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或生产线,依法实施关闭。
  淇县折胫河、浚县浚内沟为重点整治区域。两县要根据辖区河流污染现状,制定专项水污染综合整治方案,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今年河流水质明显改善。
  各有关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确定本县(区)的环境综合整治重点,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4月 30日前报市环保局备案。
  2. 工作责任
  此项工作由各有关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六)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
  1. 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
  完成市饮用水源地规划评审及报批工作;完 成浚县、淇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报告编制工作。依法关闭、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相关项目,实施搬迁、停产或限期治理。依法对淇河沿岸玄武岩开采场地进行清理及生态恢复。
  6 月底前完成市饮用水源地规划评审及报批。 8月底前浚县、淇县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报告编制工作。 6月底前各县(区)依法关闭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监督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相关项目在 11月底前完成搬迁、停产或限期治理。 7月底前完成淇河沿岸玄武岩开采场地的清理工作, 10月底前开展生态恢复工作。
  2. 工作责任
  市饮用水源地规划评审及报批工作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水利局组织实施。
  浚县、淇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报告编制工作分别由浚县、淇县政府负责落实,市环保局监督指导。
  关闭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工作由各县(区)政府落实,市环保局督导。
  淇河沿岸玄武岩开采场地的清理工作由市淇河保护与开发办公室组织实施,淇滨区政府配合。
  (七)积极推进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实施
  1. 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
  对全市畜牧业发展重点的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进行调查,对达到国家规定规模(常年存栏猪 500头以上、禽 3万只以上和奶牛 100头以上、肉牛 20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实施环境治理,使其实现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重点督促 8个行政村达到生态文明村标准。
  4 月 30日 前,各有关县区将拟治理的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和拟建成生态文明村的行政村名单报市环保局备案,并确定养殖治理方案和村庄整治方案。 11月中旬市环保局组织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验收,对生态文明村进行考核。
  2. 工作责任
  以上工作由各有关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八)认真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回头看”
  1. 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
  对 2005年以来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流域、区域以及关闭企业、限期治理企业逐一排查。查关闭企业是否死灰复燃,查完成深度治理的企业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稳定达标排放。关闭企业出现反弹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县(区)、部门责任。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实施停产治理措施。对 11月底前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对没有完成治理任务擅自生产的企业,依法予以严惩。
  2. 工作责任
  以上工作由市环保局组织实施 ,各县 (区 )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配合。
  三、工作标准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并对危险废物实施安全处置。搬迁企业,必须在限定的搬迁时限内完成生产设备的搬迁和现场清理工作,现场不得堆存建筑垃圾等废物,保持现场整洁、厂区及周边环境良好。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污水处理厂稳定规范运营标准:污水处理设施连续正常运行;处理水质达标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和流量计运行正常并联网;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主要操作人员经培训持证上岗;规章制度健全,运营管理规范。
  实施污染治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和生态文明村建设标准:实施污染治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HJ/T81― 2001)的要求;开展生态文明村创建的行政村达到省级生态文明村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
  重点流域、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全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区)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严格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要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三)部门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协调、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企业组织达标验收,颁发排污许可证。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督促落实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的关闭工作。严格监督电力企业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对脱硫设施运行正常的电力企业给予倾斜,在核定发电量时优先考虑脱硫企业,及时核准上网脱硫优惠电价。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债和财政专项资金。
  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予以挂牌督办。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拒不纠正的,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不依法处理的,对玩忽职守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建设部门: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加快山城、淇滨两个污水处理厂脱氮设施建设及运行,确保出水氨氮浓度达到 GB18918-2002一级 A标准。以治理村内垃圾和秸秆乱堆,污水乱排乱流为重点,因地制宜地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
  水利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农业部门:结合年度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助等措施,促进秸秆和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工商部门:依据关闭企业所在地政府依法对企业作出的关闭决定,对关闭企业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畜牧部门:对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结合资金、技术支持,督促其建设配套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电力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不得向“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及其他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供应生产用电。
  (四)严格责任追究
  11 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所列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县(区),视为环境保护年度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县(区)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检查监督
  各县(区)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厂和脱硫电厂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坚决杜绝违规新上污染项目。 4月 30日前 ,各县(区)政府要在县(区)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被列入限期治理、停产治理、关闭的企业名单, 12 月10 日前 将各项任务完成结果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每半年向社会 发布各县(区) 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调度管理
  各县(区)要将列入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或生产线)名单、停产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上报市环保局备案,并于每月 23日向市环保局报送本月工作进度。市环保局每月汇总,上报市委、市政府并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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