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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读学校教师师德守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5 生效日期: 2008-04-25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青[2008]11号
有关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目前上海工读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现状,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市教委制定了本市工读学校教师师德守则,以进一步推动工读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现将《上海市工读学校教师师德守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工读学校教师师德守则
  第一条 熟悉学生的基本情况,了解学生的学习、行为习惯,掌握学生不良行为及其产生的原因、过程。
  第二条 公正对待学生,不因学生过去的不良行为而持有偏见。
  第三条 对于犯错误的学生,要公正处理,不有失偏颇;对于学生的同一错误行为处理,要按照规定处理,防止随意性。
  第四条 尊重学生的人格,不使用侮辱性的语言贬低学生人格或伤害学生的自尊心。
  第五条 在与学生谈话时,注意仪态,不说脏话、粗话,不使用威胁性语言。
  第六条 不当众数落学生。不借学生的生理缺陷和以前的错误挖苦学生。
  第七条 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八条 对于学生的问候,应礼貌应答。
  第九条 在与学生交往过程中不随意称兄道弟、出格的开玩笑或有其他过分随便的行为。
  第十条 不在学生面前发表对其他教师或学校等的负面情绪。
  第十一条 不在学生面前及学生活动场所吸烟。
  第十二条 衣着大方、言谈举止得体。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在教学中善于倾听,细心了解学生的内心世界,不轻易否定学生的想法。
  第十五条 上课及与学生谈话时使用普通话。
  第十六条 上课不迟到、早退、拖堂或中途离开教室。
  第十七条 上课时,应关闭手机。
  第十八条 对于学生的提问,应耐心解答,不敷衍了事。
  第十九条 应针对学生的学习心理、学习基础、学习方法、掌握文化课知识点的情况和个体差异,认真备课和设计教案,不使用不合时宜的陈旧教案。
  第二十条 对学生作业的批改率要达到100%,面批率不低于50%。
  第二十一条 加强业务学习进修,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有效开展个案调适、分层教学和学业质量监测探索。
  第二十二条 与学生家长保持经常性联系,对于有进步或犯错误的学生,均要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并予以褒扬或提供相关建议。
  第二十三条 认真接待学生家长来访,就学生的教育问题与学生家长作充分沟通,听取学生家长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学业退步或行为出现异常的学生,应主动联系学生家长,共同查找原因,不要简单地责怪学生家长。
  第二十五条 不收受学生或家长的礼品或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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