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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4K章:废物处置(废物处置的收费)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1 生效日期: 2005-12-01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1条生效日期版本日期01/12/2005本规例由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第2条废物处置的收费版本日期01/12/2005(1)任何人如在土木工程拓展署用作倾倒填土的土地上或在署长批准的土地上处置废物,须向署长缴付附表1所订明的适当费用。(1995年第265号法律公告;2004年第104号法律公告)(2)(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3)署长可就根据本条须缴付的任何费用而指明缴付方式。(4)根据本条须缴付的费用可作为欠官方的民事债项予以追讨。(5)为免生疑问,对于在根据《前滨及海床(填海)条例》(第127章)所批准的填海工程地方处置废物的人,本条并不规定任何此等人士就该项处置而缴付附表1所订明的费用。(1995年第265号法律公告)(6)凡藉车辆将废物运载至土木工程拓展署用作倾倒填土的土地或运载至署长批准的土地,以便处置,而该车辆是以署长所指明的方式展示有一个根据第(7)款发出的分类标识者,则无须根据第(1)款缴付费用,但该车辆的驾驶人须缴付附表2所订明的适当费用。(1995年第265号法律公告;2004年第104号法律公告)(7)为施行第(6)款,署长可参照附表2所述的许可车辆总重而发出分类标识。(1995年第265号法律公告)(8)凡欲获得一个根据第(7)款发出的分类标识,须向署长缴付$200。(1995年第265号法律公告)第3条费用的豁免版本日期01/12/2005(1)署长如信纳任何人拟处置的废物为住户废物,则可按其认为合适的条件而豁免该人根据第2条缴付任何费用。(2)为施行第(1)款,署长可规定任何人向其提供其认为合适的资料或作出其认为合适的证明。第4条罪行及罚则版本日期01/12/2005(1)任何人违反第2条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2)为施行第3(2)条,任何人明知而或罔顾后果地提供不正确或误导的资料,或明知而认证或罔顾后果地认证任何不正确的事情为正确,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6个月。(3)为第2(6)条的目的而展示有分类标识的车辆,如其许可车辆总重超过所展示的分类标识的类别所包括的最高许可车辆总重,该车辆的驾驶人即属犯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1995年第265号法律公告)附表1在用作倾倒填土的土地上处置废物的收费版本日期01/12/2005[第2条](1995年第265号法律公告)项详情废物载量的收费$1.每次废物载量:载量1公吨或不足1公吨432.每次废物载量:载量超过1公吨每公吨或不足1公吨收费433.署长认为有以下情况的废物载量─(a)确定废物载量的实际重量并不切实可行;或(b)确定废物载量的重量会引起公众衞生问题43注:在评定根据第2项所须缴付的费用时,任何不足1/10公吨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内。附表2就展示有分类标识的车辆在用作倾倒填土的土地上处置其所运载的废物的收费版本日期01/12/2005[第2条]分类标识类别车辆的许可车辆总重每车废物载量的收费$1.5.5公吨或以下862.超过5.5公吨但不超过10公吨1293.超过10公吨但不超过16公吨1724.超过16公吨但不超过24公吨3445.超过24公吨688(1995年第265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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