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5 生效日期: 2001-08-27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建议调整国家钻石交易税收政策的请示》(沪府[2000]66号)收悉。经有关部门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目前将全国一般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仍按现行政策办理,如转为内销,须到上海钻石交易所进行交易或备案。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上海市政府制定。
  二、同意对钻石(含钻石毛坯和未镶嵌成品钻)进口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征。
  三、同意将钻石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并对末镶嵌的成品钻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减按5%税率征。
  四、同意将钻石加工环节的出口退税率由13%改为实行零税率。
  五、对直接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进口钻石在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交易所的钻石出口不退税;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不征收增值税;国内钻石进入交易所可享受出口退税;对从上海钻石交易所进入国内的钻石照章征收增值税。
  六、你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完善钻石进出口、交易和监管的管理办法,严防钻石走私,确保钻石加工和贸易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4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